职能部门-科发院(2024)

湖​北汽车工业学院科技处效能建设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印发<湖北汽车工业学院机关效能建设评价办法>的通知》(汽院发【2015】87号),进一步改进机关作风,保证服务质量,提高管理水平,促进效能建设,建立管理高效、服务优良、运转协调、行为规范的工作机制,结合本部门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科技处所有工作职责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 实施岗位责任制。

(一)根据精简、高效、同意的原则,按照责、权、利的要求,认真梳理、整合、结合科技处各职能科室的工作职能,进一步明晰项目申报验收、产学研合作、科研基地建设培育、科技成果管理、学报编辑等各项任务,进一步明确工作人员分工和岗位职责,并在科技处网站进行公示。  

(二)科技处负责人对本部门的岗位责任制的建立、执行和落实负有直接领导责任,重视加强监督检查,定期对执行情况进行考核。  

第四条 实行AB岗工作制

(一)科技处每项工作应确定AB两名经办人员,当A岗不在时,由B岗负责办理有关事项。A岗责任人不在岗时,必须提前向B岗责任人做好工作交接;B岗责任人应当主动了解A岗岗位职责,认真学习相关业务知识和技能,熟悉相关规定,切实履行所替代岗位职责;A岗责任人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交接的,B岗责任人应主动顶岗,并按规定及时办理相关业务。  

(二)在充分履行职责的基础上,实行分工不分家,既各自负责又相互协作。  

第五条 实行办事公示制

(一)科技处根据学校校务公开和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在办公场所和校园网科技处主页,通过服务指南、公示档、显示屏、微博微信、科技交流QQ群等形式,全面实行政务公开。  

(二)公示公开内容包括:科技处部门职责、科室分工、责任人及其联系方式;办事流程及有关政策法规;科技处工作人员行为规范和服务承诺;项目成果评审结果;技术需求;其他应向办事人公开公示的内容。  

(三)公示工作可根据不同情况,通过电子邮箱、电话、征求意见书、上门听取服务对象意见等渠道收集反馈意见。对公示的反馈意见,科技处视情况一周内给予回复。  

第六条 实行服务承诺制

(一)承诺公开办事程序。通过科技处网站(http://kjc.huat.edu.cn)、文件、服务指南、办事流程图等形似,公开办事依据、必备手续、办理程序、办理流程、办理时限和服务标准,提出服务程序和时限承诺。  

(二)承诺规范服务方式,改善服务态度,使用文明用语。杜绝“脸难看、门难进、事难办”的不良现象。  

(三)承诺提高办事效率。对服务对象问询的事项属一般性事务的,要简化办事手续,能办的马上举办,一次办结;不能一次办结的,要把办理的时限告知对方。属紧急、重要事项,在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前提下,实行急事急办。  

(四)对于需要进一步补充完善资料方可办理的事项,承办人应当一次性告知所补资料内容,待补齐有关资料且具备办理条件后,在规定或承诺的时限内办理完毕。  

第七条 实行首问负责制

(一)遵循“首问负责,对口接待”的原则。首问责任人要耐心听取服务对象的陈述,并依据相关政策、制度规定,认真负责地解答或处理。  

(二)首问人对属于本人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不能及时办理的,应按“一次性告知”的要求,耐心做出解释,并告知办理要求。  

(三)首问人对不属于本人职责范围,但属于科技处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耐心解释,并帮助其联系具体经办人,经办人员不在时,首问人应先予处理,并记下服务对象的联系电话,再交经办人办理;不属于科技处职责范围内的事项,首问人应主动告知并尽可能帮助服务对象找到承办部门。  

(四)服务对象所提出事项一时难以答复或需请示、协调的问题,首问责任人应请服务对象留下联系方式,并约定答复方式与时间,经请示、协调后,再予以答复。再予以答复时间一般应在5个工作日内。因事项重要不能再5个工作日内答复的,也要在5个工作日内联系服务对象,说明延时原因,商量答复时间,并尽快请示给予答复。  

(五)设立来电、来访的登记薄,由首问责任人负责及时填写。  

第八条 实行限时办结制

(一)服务对象要求办理的事项,凡符合规定、手续齐全的应马上办理。  

(二)对需要本部门集体研究决定的事项,一般不超过5个工作日办结;对需要协同多个部门会同办理的事项,每增加一个部门顺延2个工作日;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办理的要向服务对象说明原因,并告知合适办理;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办结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回复办理情况;  

(三)需由本部门提交学校研究的事项,负责抓紧上报,在学校批复之日起的3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需报经学校上一级有关部门审批的事项,在收到上级批复之日起的3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四)需要调查论证的事项,应先在5个工作日内答复,说明情况,并及时组织论证,将结果在10个工作日内回复办事人。  

(五)学校党委常委会议、校长办公会议、学校下发的各类公文等需要执行的决议、工作及领导交办的各项工作,应在规定时间保质保量完成。  

第九条 实行一次告知制

(一)服务对象要求办理的事项,在职责范围内的,经办人应当当场审核其有关手续和材料,能当即办理的事项,要当即办理。  

(二)服务对象要求办理的事项,手续、材料不齐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口头或书面一次性告知其所需补充的手续和材料;办事人按照告知的要求补正后,经办人员应按时给予办理。  

(三)服务对象要求办理的事项不符合有关规定,无法办理的,经办人应当告知法律、法规或政策要求,并做好解释工作。  

第十条 实行公开评议制

(一)针对本部门在履行工作职责和任务要求的基本情况,工作人员廉洁自律和遵纪守法等方面的基本情况,积极开展内部自评,主动接受全校师生的公开评议。  

(二)公开评议采取自评、互评、走访服务单位、召开科研工作座谈会、填写评议表、问卷调查和明察暗访等具体形式。  

(三)对反馈的评议意见进行梳理和分类统计,汇总分析本部门的效能建设情况,找准突出问题,加强整改。  

第十一条 本部门工作人员执行实施细则的情况与年度岗位考核、评选先进、职务晋升挂钩。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科技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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