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属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打造全国科技创新高地,改进和完善科技项目组织管理方式,落实财政科技预算管理,加强科技项目库建设,省科技厅拟开展2023年度省级科技计划项目建议征集工作。为做好我校征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集项目类别
本次征集的计划类别为技术创新计划,包括自主创新类项目、揭榜挂帅类项目、公益事业类项目。
(一)自主创新类项目指单个生产服务单位或产业技术创新联合体,以“自己”独立或“自己”为主,联合“他人”开展技术研究研发类项目。
(二)揭榜挂帅类项目指单个企业或产业技术创新联合体无法“自我”解决的技术难题或公共技术难题需要向社会招标的技术研发类项目,或科研事业单位的技术成果需要企业承接转化的项目。
(三)公益事业类项目指贯彻落实国家战略、面向重大民生、公共安全或服务需求类的项目,包括前沿技术、共性技术、颠覆性技术等项目。
二、征集要求
(一)为强化企业主体地位,本次科技计划项目征集主要面向企业等生产服务一线企事业单位,其中:自主创新类项目建议经审核、评审等程序后,可直接立项;揭榜挂帅类项目经审核评审后,对外公开发榜;公益事业类项目建议经专家评审后,作为2023年科技计划项目指南,面向社会发布,以公开竞争方式组织实施。以前年度项目未通过验收的企业不得承担新项目。
(二)项目建议单位应为湖北省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有较强的科技研发能力和条件,运行管理规范,其中:自主创新类项目以生产服务一线企事业单位或产业技术创新联合体为主,单位注册时间须在2022年1月1日前;公益事业类项目、揭榜挂帅类项目建议,可由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或其他社会公益组织填报。
(三)自主创新类项目注意事项:
1.负责人须具有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原则上应为1963年1月1日以后出生(院士可放宽至1958年1月1日),每年用于项目的工作时间不少于6个月。未通过验收的项目和在研项目的负责人(不包括人才类项目和绩效考核后补助类项目)不得填报。同一个项目负责人每年度限承担不超过1项省级科技计划项目。不得将研究内容相同、相近的项目重复、多头填报。
2.技术创新计划包含重大科技专项和重点研发专项,重大科技专项单个项目支持额度为500至1000万元左右,重点研发专项单个项目支持额度为50至200万元。项目建议单位应认真做好经费预算,据实填报,合理可行。财政资金应专款专用,符合相关财政科技资金管理办法。企业牵头的,自筹配套经费应高于财政资助额度,具体配套比例和资金要求按各类别项目实施方案执行。
3.支持高校院所参与企业联合建议和承担科技计划项目,参与单位(含牵头单位)总数不超过3个,建议书中应提供合作协议书,牵头单位应承担主要研发任务,项目经费分配要与研发任务合理匹配。湖北省外单位作为合作单位的,不参与分配省级财政资金。
4.鼓励和支持青年科研人员牵头承担科技计划项目。项目负责人的年龄要求:男性应为1985年1月1日以后出生,女性应为1983年1月1日以后出生。支持吸纳女性科研人员参与项目研发,鼓励有能力的女性科研人员作为项目负责人承担项目。
5.项目实施期原则上不得超过3年,项目实施截止日期为2025年12月31日之前。
三、征集程序
(一)填报项目建议书。2023年科技计划项目征集采用网上填写项目建议书的方式进行,项目建议单位应按照湖北省“51020”现代产业体系布局和湖北省科技创新“十四五”规划重点,聚焦新一代信息技术等13个重点领域(见附件1),填报项目建议书(模板见附件2)。
(二)同行专家推荐。项目建议书须有2名正高以上同行专家或1家省级以上行业协会进行推荐,并出具具体推荐意见(包括项目必要性、技术先进性等具体推荐理由)。
(三)提交项目建议书。项目建议人登录“湖北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公共服务平台”(http://jhsb.hbstd.gov.cn),在线填写项目基本信息表,并上传诚信承诺书(签字盖章)、项目建议书封面(盖章)、项目建议书正文、同行专家推荐意见以及相关附件材料(新单位注册按照网站指引进行,附件材料清单见平台系统)。
(四)项目推荐。按归口管理原则,由各市(州、林区)科技局、各扩权县(市、区)科技(科经)局、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管委会、高校院所及部分中央在汉单位、省直部门作为归口管理单位统一推荐。各推荐单位认真审核后,登录“湖北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公共服务平台”进行网上推荐。
(五)项目入库。省科技厅组织对征集的项目建议书进行初审、大数据核查和专业评审后,纳入项目库备选。
四、注意事项
(一)请各单位积极组织凝练2023年度省级科技计划项目建议,与产学研合作企业联合填报项目建议书。
(二)学校牵头提出的项目建议请于10月10日17:00前完成系统提交,学校作为合作单位的项目建议以牵头单位属地科技管理部门要求为准。
联系人:焦建杰 联系电话:0719-8207102
附件: 相关附件.doc
科学技术处
2022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