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属各单位:
为有效落实《科技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中科院自然科学基金委关于鼓励科研项目开发科研助理岗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通知》(国科发资〔2020〕132号)、《省教育厅办公室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高等学校进一步做好开发科研助理岗位吸纳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鄂教科办函〔2020〕2号)要求,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科研助理管理办法(暂行)》(教技〔2010〕4号)规定,按照国务院常务会议关于采取有力有效举措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工作部署,充分发挥科研工作培养人才、促进就业的作用,经研究决定设置科研助理岗位。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岗位设置
科研助理是主要从事科研项目辅助研究、实验(工程)设施运行维护和实验技术、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以及学术助理和财务助理等工作的人员。学校鼓励承担科研项目的平台(机构和团队)和课题组根据所承担科研任务的需要设立科研助理岗位;鼓励经费较少的课题组联合设置科研助理岗位;鼓励二级学院统筹设置科研助理岗位,为科研助理岗位提供长期稳定支持。
二、经费来源
科研助理的薪酬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科研项目经费等渠道开支。科研项目经费中,“劳务费”科目及结余资金均可按照有关规定用于科研助理的劳务性报酬和社会保险补助等支出。新立项项目应结合科研助理的聘用情况认真测算经费需求,据实列支;在研项目如需调整预算,可由课题组提出申请按规定调整。
三、招聘要求
科研助理的选聘遵循公开招聘、双向选择、平等自愿、择优聘用的原则。主要对象为具有就业意愿和助研能力的应届毕业本科生和研究生。选聘基本条件如下:
1.自愿从事科研工作,具备吃苦耐劳精神和基本科研素养;
2.身体健康,符合入职体格检查标准;
3.专业基础扎实,有较强的动手能力和创新能力;
4.其他具体条件由设岗单位或导师根据科研要求自行制定。
四、招聘流程
1.各二级学院要积极统筹,主动开发科研助理岗位。结合实际研究任务需求,做好科研助理岗位设置组织和动员工作。
2.科研经费责任人填写《湖北汽车工业学院科研项目助理岗位设置申请表》(见附件1),经所在学院、科技处、人事处签署意见后,由所在学院公布岗位需求。
3.二级学院根据岗位需求标准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同时成立招聘小组并组织面试,招聘小组不少于5人。由各二级对拟聘用人员进行公示。
4.经公示期满后,人事处根据学校劳务派遣相关工作要求,与拟聘用人员签订用工合同并协助办理社会保险缴纳。合同需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以及服务期限等内容,并按照岗位职责和工作任务的具体要求确定科研助理薪酬标准(不得低于十堰市最低工资标准)。
5.聘用人员公示结束后,统一携带相关证件到人事处办理报到并开展工作。
五、管理考核
各用工学院对科研助理的聘任管理承担主体责任,科研助理的具体管理实行项目(平台)主持人负责制,平台负责人或项目主持人是科研助理管理的直接责任人,直接负责科研助理的岗位管理、绩效考核、薪酬发放等日常管理工作。设岗学院要加强科研助理岗位培训和职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年度考核机制。对参与涉密科研项目的科研助理,严格落实各项保密工作要求,确保安全。
六、时间安排
1.请各申请人于2020年7月24日前将《湖北汽车工业学院科研项目助理岗位设置申请表》经所在学院、科技处签字盖章后报送人事处。
2.所在学院经人事处审核后发布岗位需求,并按照招聘流程完成选聘程序。
科技处联系人:焦建杰 电话:0719-8207102
人事处联系人:薛树森 电话:0719-8238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