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能部门-科发院(2024)

高校科研经费、科研诚信领域警示教育案例汇编​

2026-01-28


科研经费使用中的纪与法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先后出台一系列优化科研经费管理的改革措施,建立以信任为前提的科研管理机制,扩大科研人员经费管理自主权,充分调动了科研人员积极性,激发了科技创新活力。但是,也一定程度上产生了科研腐败现象,套取、挪用、贪污科研经费行为时有发生。希望广大教职工准确把握科研经费管理的政策文件规定,遵守科研伦理道德,提升规矩意识、红线意识,确保经费全部用于项目研究工作。

一、纪法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二十九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浪费国家资财等违反法律涉嫌犯罪行为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抓好赋予科研管理更大自主权有关文件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

各高校要加强科研诚信建设,强化科研人员主体地位、责任意识、诚信意识,引导科研人员恪守科学道德准则,遵守科研活动规范,践行科研诚信要求。科研人员不得弄虚作假,骗取科技项目、科研经费以及奖励、荣誉等,不得在科研经费中报销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不得将科研经费挪用于非科研用途,不得把外协单位作为逃避监管的法外之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一)贪污贿赂的;(二)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三)纵容、默许特定关系人利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的。

二、科研经费使用不得触碰的红线

1.不得虚构经济业务,通过仪器购置、测试化验、会议、餐费等方式,套取科研经费。

2不得在科研经费采购中收取供应商回扣、佣金和其他任何好处,进行不正当交易。

3不得使用虚假票据、故意拆分发票审批或报销,逃避签订合同、招投标等审查监督。

4.不得通过虚列、伪造名单,虚报冒领科研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

5不得通过挪用科研经费,报销个人家庭消费性支出。

6.不得违规转拨、转移项目经费到利益相关的单位或个人。

7不得借科研协作之名,将科研经费挪作他用。

8不得随意调账变动支出、修改记账凭证、以表代账应付财务审计和检查。

9.不得同一课题重复申报,套取科研经费。

10严禁未按相关规定退回科研项目经费。

11严禁以任何方式,使用项目资金列支应当由个人负担的有关费用,和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

12.不得擅自调整外拨资金,不得利用虚假票据套取资金。

13不得通过编造虚假劳务合同、虚构人员名单等方式虚报冒领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

14不得通过虚构测试化验内容、提高测试化验支出标准等方式违规开支测试化验加工费。

15不得以测试化验加工费的名义分包科研任务,变相转拨经费。严禁开支招待费、礼品费和旅游费用等不合理支出。

三、科研项目审计中易出现的问题

1.项目负责人和参与人员,与合作单位存在关联(包括企业法人为本人或亲属等),且未主动申明。

2.多次预算调整,将大笔项目经费以测试化验加工费的形式转拨给任务书中未涉及的单位。

3.利用财政资金支付专利费用。

4.在项目经费中报销无法确定业务相关性的费用(如市内交通费、图书费、大量办公用品费等)。

5.为规避采购或招标程序,拆分报销票据。

6.报销费用真实性存疑(如发票连号,两个开票单位、经营者为同一人等)。

四、典型案例

案例

中国某大学原教授李某侵吞、虚开发票、虚列劳务支出套取科研经费。李某伙同张某利用其管理课题经费的职务便利,采取侵吞、骗取、虚开发票、虚列劳务支出等手段,贪污课题科研经费共计人民币3756万余元,其中贪污课题组其他成员负责的课题经费人民币2092万余元。上述款项被李某、张某转入李某实际控制的公司占为己有,并投资其他多家公司。李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万元,张某被处有期徒刑五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对贪污所得财物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案例二

天津某大学原副教授严某利用虚构的技术开发合同套取配套科研经费。2019年9月至12月,为套取学校20%配套科研经费,严某与马某某商定,由严某作为项目负责人代表学校先后与马某某实际控制或介绍的10家公司签订虚构的17份横向科研技术开发合同;同时严某又与另外6家公司签订虚构的7份横向科研技术开发合同,24份合同金额为人民币1470万余元,上述款项作为横向科研经费打入学校账户内。严某指使马某某虚开购买科研材料增值税发票,从学校应当下拨的占合同额20%的配套科研经费中报销,共计报销246万余元。在扣除学校管理费以及未报销的配套科研经费后,严某、马某某共同将配套科研经费220万余元据为己有后分。严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退缴违法所得,依法发还学校。

案例三

浙江某大学原教授陈某某利用关联公司外协转拨套取科研经费。陈某某担任科研项目负责人期间,在申报与中标某重大专项课题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将自己控制的、被夸大科研力量的B公司、C公司列为课题外协单位,并将其博士生作为B公司、C公司职员列为课题主要参与人员。陈某某授意其博士生以开具虚假发票、编制虚假合同、编制虚假账目等手段,将B公司、C公司帐账上的国拨经费900余万元冲账套取。陈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财产计人民币20万元。

案例四

北京某学院某学院原院长吴某某签订虚假文献信息检索合同套取科研经费。吴某某在担任北京物质学院某二级学院院长期间,利用担任科研项目负责人并主管项目经费审批、使用的职务便利,与A公司、B公司签订虚假的文献信息检索合同,将所在单位支付的文献检索费用共计人民币38万余元转入上述两家公司后换取现金并据为己有。吴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罚金人民币20万元,退赔38万余元发还北京物资学院。

案例五

中国科学院某研究所原高级工程师殷某某虚构业务、伪造合同、假冒签字、偷盖公章、公款报销。殷某某利用担任某研究所科研项目管理办公室成员的职务便利,在负责项目组织协调、合同审批与报销业务等行政管理工作的过程中,伙同范某虚构十二笔采购业务,采取伪造采购合同、假冒主管领导在报销单上的签名以及偷盖单位公章等手段,先后骗取项目经费共计人民币560万余元。上述项目经费转入范某控制的若干公司账户后,范某通过现金或银行转账的方式将人民币250余万元返还给殷某某,殷某某将其中人民币110余万元用于购买房产、余款用于投资理财和消费支出等。另外,殷某某利用其职务便利,将个人旅游费用共计4万余元以差旅费、会议费名义用单位公款报销,据为己有。殷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万元,退赔犯罪所得,发还研究所。

案例六

某高校教师周某以给学生发津贴的形式套取科研经费。周某以学生名义从自己负责的科研项目中领取助研津贴共计1009余万元,其中753余万元用作给学生发放助研津贴,其余256余万元主要用于个人劳务酬金以及支付委托方不能报销的交流费用、评审专家超标准的评审费、礼品费、烟酒费、参观游览费用等。周某受到留党察看、降低岗位等级处分。

案例七

天津某大学机械学院党委委员李某套取科研经费违规吃喝。李某从科研经费中为课题组9名硕士研究生每人多发补助500元,要求学生交回多发的500元,用于课题组40余人聚餐。李某在学校纪委与其谈话了解上述情况时,未如实向组织说明情况。李某受到党纪处分,责令退缴违规套取的费用。

 

案例八

北京某大学原教授张某某虚列劳务、骗取公款、虚列合同价款、非法私用。张某某利用负责国家重点实验室科研实验的职务便利,以支付临时工劳务费的名义,先后分17次套取科研经费共计25.5万元,未实际发放,均与其它实验报销款一同汇入张某某的个人银行账户,用于日常消费。张某某还利用负责无人飞艇遥感平台项目的职务便利,在向某航空科技公司订购航空遥感平台时,与该公司负责人串通,采用虚增合同价款,待货款到账后再由该公司将多余部分返还的方式,骗取科研专项经费45万元,并使用其中的部分费用购买起亚霸锐越野车1辆,登记于个人名下。张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

案例九

安徽某大学原教授胡某某公款私存、购买理财产品。胡某某作为安徽理工大学爆破工程与器材研究所项目负责人期间,在对外承接工程项目过程中,通过预借工程款方式将资金从爆研所账户转入个人银行账户,再报销冲账,形成公款私存,给项目资金带来潜在风险。同时利用支付工程费用时间差,用项目资金购买理财产品,不当获利。胡某某受到留党察看一年处分,降低岗位等级(教授四级降为讲师八级)处分。

 

科研诚信 学术诚信 警示教育

一、常见科研不端行为及其认定要点

常见的科研不端行为穷举为20种,共分为六大类。

第一类:学术造假

造假是主观虚构和描述了不存在的事实,或将客观事实加以修饰,使其失去客观真实性。包括伪造、篡改和虚假陈述等。这些行为严重背离科学研究的基本准则,情形严重或造成重大后果的,也可能触犯刑法,构成欺诈罪。

1.伪造。利用各种不实手段,编造科研结果、结论和产品。

学术造假调查有时并非易事,辨别一些实验图表的真伪往往需要专业的人员和技术手段,认定的要点是由小同行专家仔细地审看科学实验的原始记录与已发表论文的一致性。一般地,不能简单地以相关试验不能重复为依据确定造假。

2.篡改。篡改是造假的另一种形式。是将已有的科学实验数据、图表等加以修饰、改动等,使其符合自己的预设结论,进而谋求不当利益。

事实上,大多数造假都是通过篡改等来实现的。和“伪造”相类似,判定“篡改”行为,核对研究的原始记录是判定的要点。此外,使用专业的电子工具审看电子文本,特别是审看图表数据的修饰过程等可以成为辅助的手段。

3.买卖和代写论文。是使用委托撰写或购买论文以谋取不当利益的行为。一般来说,这些论文均为伪造,属于造假论文,也不会有任何学术价值。

一段时期以来,媒体披露科研人员(包括学生)为获得学位和其他学术荣誉,购买“枪手”代写论文的现象猖獗;一些医务人员也因为升职的压力,购买了“论文工厂”生产的“论文”投稿发表。

判定这样的案件相对容易,其要点是由专业人员对买受论文者进行问询、要求其提供并核对原始实验记录等。

4.代投稿论文。是指中介机构以盈利为目的,以润色加工论文文稿为幌子,以保证发表为诱饵,接受科研人员委托代投稿发表论文的行为。该行为的本质是伪造同行评议意见,故归于造假一类。

论文写作是科研人员的基本责任,委托中介进行“润色”不能确保所发表论文的准确性和科学性。代投稿机构通过网络欺诈等手段向期刊编辑部提交虚假的同行评议意见。如果是“吸金”的不良黑期刊,则编辑部的审核就更加形同虚设了。

在实践中我们应对那些不使用作者单位公务电子邮件地址的科学论文保持警惕。代投稿论文的认定通常以编辑部发现了伪造的同行评议意见对论文进行撤稿而败露。

5.虚假陈述。通常指提供虚假的个人履历、学术经历等信息,以获取不当的学术利益。

表现为:

1)科研人员不真实地公开描述了个人的履历、学术经历等。包括学历、学位、学术荣誉、学术成就等。

2)科研人员为满足特定需要如申请科研项目等而提供自己或他人的虚假身份信息,如身份证号、年龄等。

3)科研人员为申报各类奖励荣誉,授意并使用了其合作方提供虚假、夸大的学术成果证明,如科技成果转化经济效益证明等。该类案件的认定要点是核实举报来源信息后,再有针对性核实其档案、信息等即可判定。

第二类:学术剽窃

将他人的学术成果,包括学术出版物、学术思想、学术观点等进行使用并公开表述为自己的成果(如发表、发言等);或者虽未表述为自己的成果,但却不明确标注这些成果的真正所属。抄袭是最主要的学术剽窃行为,相关概念在“著作权法”中也有界定。

6.文字抄袭。一般指在公开发表的文章中使用他人的学术成果,并声称或暗示这些成果为己所有。

判定的要点有:(1)有充分证据证明他人拥有这些科研成果。(2)行为人未以任何方式注明这些学术成果的真正来源,包括引用、标注、致谢等。(3)这种使用是大量而明显的,数量的多少和明显的程度可以参照领域、专业的一般标准,由委员会集体做出判断。(4)通过查重软件检查重复率,可以作为判定文字抄袭的参考依据。

7.交流剽窃。是指在学术交流、研讨过程中得到了一些有价值的思想,全盘地接受和使用这些思想而不加以标注和致谢的行为。学术交流中正常的相互启发和恶意地对他人的学术思想进行了剽窃是较难区分的,其间并没有一条明确的界限。

在科学史上有许多著名的交流剽窃公案,都是在多年以后才逐渐形成科学界主流判断的。此类不端行为认定较难,有否较多的第三者旁证可能是判定的要害。

8.评议剽窃。在各种学术同行评议过程当中,包括审稿、科研项目立项评审等直接吸纳和使用送审人的学术观点以谋取个人的不当利益。

如评审人将被被评审者科研思想内容为己所用,采取:(1)压制文稿发表,自己完成同样工作后抢先发表;或把其学术思想或技术路线透露给自己的学生、亲属、同学以及其他利益关联人,从而使后者取得相应的利益等。

2)压制科研项目立项,使自己或其他利益关联方可以使用送审人的学术观点抢先申请科研项目立项等。

以上行为属于利用学术权力,剽窃他人成果的科研不端行为。案件引发往往由于被评审人的举报。认定的要点是有证据表明被指控者参加过相关的学术评议、对被评议人学术思想进行了使用并使本人或第三方利益相关者受益。

9.自我抄袭。自我抄袭是指重新使用本人以前已经使用或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并将其表述为正在或新近完成的科研成果。

自我抄袭有如下情形:(1)在发表的论文中使用之前自己已发表过的研究成果而不加以说明,包括文献引用、标注说明等。(2)将之前的研究报告改头换面,直接上报给新的科研项目的委托人,并以此完成委托任务。(3)一稿多投也是一种自我抄袭的形式。

将一份研究论文直接拷贝,一稿多投;或只做形式上的修饰后一稿多投。此类不端行为的判定要点是:被指控人在提交科研成果时,大量使用复制性工作而未以任何方式如实申明。

第三类:隐匿学术事实

有取舍地使用和发布各类本应充分使用和发布的信息,人为地隐匿一些重要事实,以谋取个人的不当利益。

10主观取舍科学数据。通常是指科研人员在记录和处理、报告实验数据时,将他们认为不好的数据隐匿、舍弃,以免这些数据可能生成他们所不希望的实验结果。

科学史上也曾发生过肇事者在实验对照设置时故意将必要的样本排斥在外,以得到自己想要的实验结果。认定的要点是确认科学实验所有的数据和信息是未被完整使用,且这种不完整使用影响了研究的结果并使特定人员受益。

11故意忽视他人的重要学术贡献。在学术出版物或其他学术活动当中故意地、明显地不引用本领域代表性重要事实和重要文献。科研人员可能会因为科学态度不公正客观、不尊重同行学术贡献,或有门派歧视等原因而受到学术不端指控。被指控人是否具有主观故意以及该行为是否造成不良后果是认定学术不端的要点。

12隐匿利益冲突。在学术活动中故意不披露应该披露的利益冲突关系。

表现为:

1)在学术评议(包括机构评议、个人科研评议、项目申报评审、个人晋升评审、学位论文评审、科研论文审稿、各类学术荣誉和科技奖励评审等)过程中,科研人员必须主动申明或回避特定的利益关系,如亲属、同学、同事,曾经或未来的科研合作方等等。不主动申明或回避这些潜在或现实的利益关系,造成不良后果的,可认定为学术不端。

2)在发表科研论文时,不使用标注等方法说明科学实验资金资助来源和委托人信息。由于科学研究的结果可能与资助人的利益密切相关,如实披露相关信息对公众全面准确理解相关科研成果至关重要。

此类不端行为的认定要点是被指控人未按要求披露利益关联方信息,并造成了不良后果。

第四类:虚假学术宣传

13夸大、虚假宣传。科研人员为谋取个人利益和荣誉,对于自身或其他利益关联方的学术水平、科研成果的学术价值、商业价值等以特定方式包装、剪裁、夸大,从而误导评审人员、公众和投资人并产生不良社会影响。

近些年,发生过在单位召开科研成果的新闻发布上,科研人员提供了一些虚假和人为夸大的科研成果,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此类不端行为判定的要点是揭示其所发布的内容和其固有成果客观表述之间的差距。

第五类:学术侵权

是一类在科研活动中故意侵犯他人权益的行为。严重的侵权行为也构成违反著作权法相关条款。

14侵犯署名权。

1)侵犯他人署名权。在文章发表或奖项申报等学术活动中,将本应该署名人员排斥在署名之外;为获得发表或资助等的便利,挂名领域内资深专家或其他人员。

2)署名排序侵权。在文章发表或奖项申报等活动中,未按照真实的学术贡献,正确地排序相关作者。

3)侵犯科研人员所属单位的论文署名权。经常表现为科研人员把在原单位完成的工作整理发表,署上工作调动后现单位的名称;还可表现为盗用其他无关单位名称投稿,以获得不应获得的利益。

4)在没有实质性贡献的文章中要求署名或同意署名。

5)没有实质性贡献且在并不知情的情况下被挂名,挂名作者知情后不以适当的方式否定该署名,且使用该挂名署名谋取了个人的利益。

判定的要点是科研成果署名是否按照成果各相关方的实际贡献如实署名。

15侵犯知情权。在生物医学等涉及人类的研究中,科研人员未履行相应义务,确保受试者享有应有的知情权。判定的要点是被指控人未明确而充分地履行了告知义务并产生不良后果。

16侵犯隐私权。从事生物医学研究的科研人员未建立严格的信息安全制度,未将研究中涉及个人的各类信息及数据妥为保管,未能切实尊重和保障受试者个人隐私。判定的要点是确认被指控人在受试者个人隐私泄露过程中存在明显过失。

17侵犯科研合约。

表现为:(1)不按合同约定使用科研经费,将预算中明确规定用途的科研经费挪做他用。(2)变更科研主体,违反合同约定,私下将科研工作委托他人代为完成。(3)更改研究内容,不按合同约定开展既定目标的科学研究转而去研究其他问题。(4)虚报结题报告,使用其他成果冲抵本项研究的结题要求。(5)违反保密约定,不履行合同中资助方所要求的保密条款,或未按要求保守国家秘密等。以上不端行为认定要点是对照合同约定,审查相关的科研过程。

18滥用学术权力。

1)在学术评议过程,利用个人的学术权力,违背学术民主基本要求,操纵或引导学术评议结果。(2)在学术评议过程中接受请托、游说和打招呼等手段谋取个人或特定学术团体的利益。

滥用学术权力行为往往呈现隐蔽和间接作用的特征,认定困难。建议严格核对相关评议既定程序的执行情况,评议过程的程序性的瑕疵往往与学术权利人不端行为有关。

第六类:不守科研伦理规范

科研伦理是指科学研究过程中需要遵守的社会伦理规范和行为准则。对于应当进行伦理审查的科研活动来说,伦理审查是进行科学研究的前置性程序,其目的是审定科学研究内容和过程是否符合伦理要求。不履行伦理审查义务或不执行伦理审查意见的行为均可界定为科研不端行为。这些行为也可能会涉嫌违法。

19不履行伦理审查义务。按照规定需进行伦理审查的科学研究,科研人员应主动在科学实施前提交伦理审查申请,并通过伦理审查,获得相应许可。需要更改实验方案、扩大研究内容、超出原有伦理审查范围的,应重新进行伦理审查。

违背上述要求,未通过伦理审查而开展科学研究的,均属于科研不端行为。认定的要点是检查其是否拥有合规的伦理审查意见书。

20不执行伦理审查意见。需要进行伦理审查的科学研究,必须按照伦理审查通过的实验方案、知情同意内容、重要信息管理措施、重要样本管理措施等严格执行。

一些科学研究虽然通过了合规的伦理审查,但科研人员在研究过程中不遵照伦理审查意见执行,可判定为科研不端,其要点是对照伦理审查档案资料检查其执行情况。

二、科研诚信违规行为典型案例警示

(一).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申请及评审中的违规行为

近期,经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监督委员会调查审议,由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委务会议审定,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对相关科研不端案件涉事主体进行了处理。现根据有关规定,将给予通报批评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案例一

广西某高校贺某等发表的论文存在买卖实验研究数据和未经同意使用他人署名问题

经查,广西某高校贺某等发表的论文“Juliang He#, et al. Long noncoding RNA CCDC144NL-AS1 promotes the oncogenicity of osteosarcoma by acting as a molecular sponge for microRNA-490-3p and thereby increasing HMGA2 expression. OncoTargets and Therapy, 2021, 14:1-13.”存在买卖实验研究数据和未经同意使用他人署名问题,且贺某将该论文列入基金项目申请书。依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科研不端行为调查处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第四十三条第一项,撤销贺某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间充质干细胞来源外泌体传递LINC00957靶向调控WT1影响骨肉瘤细胞自噬及壮药鸡血藤提取单体毛蕊异黄酮的干预机制研究”,追回已拨资金,取消贺某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请和参与申请资格3年(2024年7月19日至2027年7月18日),给予贺某通报批评。

案例二

吉林某医院李某等发表的论文存在买卖实验研究数据问题

经查,吉林某医院李某等发表的论文“Ze Li*, et al. Long Non-Coding RNA C1QTNF1 Antisense RNA 1 Upregulates Hexokinase 2 by Sponging microRNA-484 to Promote the Malignancy of Colorectal Cancer. Cancer Manag Res, 2020, 12:12053-12066.”存在买卖实验研究数据问题,且李泽将该论文列入基金项目申请书。依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科研不端行为调查处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取消李某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请和参与申请资格3年(2024年7月19日至2027年7月18日),给予李某通报批评。

案例三

湖南某高校马某等发表的论文存在买卖实验研究数据问题

经查,湖南某高校马某等发表的论文“Hong Ma*, et al. Long Noncoding RNA LINC00525 Promotes the Aggressive Phenotype of Chordoma Through Acting as a microRNA-505-3p Sponge and Consequently Raising HMGB1 Expression. Onco Targets Ther, 2020, 13:9015-9027.”存在买卖实验研究数据问题,且马某将该论文列入基金项目申请书。依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科研不端行为调查处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取消马某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请和参与申请资格3年(2024年7月19日至2027年7月18日),给予马某通报批评。

案例四

广东某高校杨某、王某与李某等发表的论文存在买卖论文、未经同意使用他人署名、擅自标注他人科学基金项目问题

经查,广东某高校杨某、王某与李某等发表的论文1“Yao Yang#, Jinjin Wang, Wenyan Li, et al.. Enhanced biofiltration coupled with ultrafiltration process in marine recirculating aquaculture system: Fast start-up of nitrification and long-term performance. Separation and Purification Technology, 2024, 335, 125795”存在买卖论文、未经同意使用他人署名、擅自标注他人科学基金项目问题;论文2“Yao Yang, Jinjin Wang, Wenyan Li*, et al.Biological activated carbon filtration controls membrane fouling and reduces by-products from chemically enhanced backwashing during ultrafiltration treatment. Water, 2023, 15(21), 3803.”存在买卖论文、在与科学基金项目无关的科研成果中标注基金项目的问题。依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科研不端行为调查处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二条第二项、第四十三条第一项和第六项,取消杨某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请和参与申请资格5年(2024年7月19日至2029年7月18日),给予杨某通报批评;依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科研不端行为调查处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二条第二项、第四十三条第四项和第八项的规定,取消王某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请和参与申请资格3年(2024年7月19日至2027年7月18日),给予王某通报批评;依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科研不端行为调查处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二条第二项、第四十三条第四项和第八项,取消李某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请和参与申请资格3年(2024年7月19日至2027年7月18日),给予李某通报批评。

案例五

江西某高校钟某和月某等发表的论文存在抄袭剽窃、伪造篡改、未经同意使用他人署名、擅自标注他人基金项目问题

经查,江西某高校钟某和月某等发表的论文“Wen Zhong, Fucai Yue*, et al. Fractal Behavior of Particle Size Distribution in the Rare Earth Tailings Crushing Process under High Stress Condition. Applied Sciences 2018, 8: 1058.”存在抄袭剽窃、伪造篡改、未经同意使用他人署名、擅自标注他人基金项目问题,且钟某将论文列入基金项目申请书、列入基金项目进展报告及基金项结题报告。依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科研不端行为调查处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三条第一项和第六项,第四十六条,撤销钟某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离子型稀土尾矿边坡治理浅层植被根系固土力学行为研究”、“浸矿侵蚀作用下离子型稀土矿床基岩宏细观劣化机制研究”、“原地浸矿后离子型稀土矿体微结构力学特性弱化机制研究”,追回3个项目的已拨资金,取消钟某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请和参与申请资格3年(2024年7月19日至2027年7月18日),给予钟某通报批评;依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科研不端行为调查处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三条第一项和第六项,取消月某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请和参与申请资格5年(2024年7月19日至2029年7月18日),给予月某通报批评。

案例六

广东某高校黄某等发表的论文存在买卖实验研究数据问题、图片使用混乱问题,还存在未经同意使用多人署名、擅自标注基金项目资助等问题

经查,广东某高校黄某等发表的论文1“ Guanqun Huang#, et al. Long non-coding RNA TPT1-AS1 promotes cell growth and metastasis in cervical cancer via acting AS a sponge for miR-324-5p. J Exp Clin Cancer Res.2018 Jul 25;37(1):169.”存在买卖实验研究数据问题,论文2“Guanqun Huang#, et al. LncGPR107 drives the self-renewal of liver tumor initiating cells and liver tumorigenesis through GPR107-dependent manner. J Exp Clin Cancer Res. 2018 Jun 20;37(1):121.”存在图片使用混乱问题;论文1、2还存在未经同意使用多人署名、擅自标注基金项目资助等问题,且黄某将论文1和论文2列入基金项目申请书。依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科研不端行为调查处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二项、第五项,第四十三条第一项、第六项,取消黄某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请和参与申请资格5年(2024年7月19日至2029年7月18日),给予黄某通报批评。

案例七

上海某高校燕某等发表的论文存在买卖实验研究数据问题

经查,上海某高校燕某等发表的论文“Dongliang Yan*, et al. FAM46B inhibits cell proliferation and cell cycle progression in prostate cancer through ubiquitination of β-catenin. Experimental & molecular medicine, 2018.50(12), 112.”存在买卖实验研究数据问题,且燕某将该论文列入基金项目申请书。依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科研不端行为调查处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取消燕某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请和参与申请资格3年(2024年7月19日至2027年7月18日),给予燕某通报批评。

案例八

湖北某高校余某等发表的论文存在图片伪造篡改和未经同意使用他人署名问题

经查,湖北某高校余某等发表的论文“Zhihong Yu*, et al. Doxorubicin-loaded redox-responsive micelles based on dextran and indomethacin for resistant breast cancer. Int J Nanomedicine. 2017;12:6153-6168.”和“Zhihong Yu*, et al. Indomethacin-based stimuli-responsive micelles combined with paclitaxel to overcome multidrug resistance. Oncotarget.2017, 8:111281-11294.”存在图片伪造篡改和未经同意使用他人署名问题。依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科研不端行为调查处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三条第一项,取消余某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请和参与申请资格3年(2024年7月19日至2027年7月18日),给予余某通报批评。

案例九

浙江某两所高校徐某、宋某等发表的论文存在图片伪造篡改问题

经查,浙江某两所高校徐某、宋某等发表的论文“Guangyuan Song#, Ji Xu*, et al. miR-551b regulates epithelial-mesenchymal transition and metastasis of gastric cancer by inhibiting ERBB4 expression. Oncotarget. 2017, 8(28):45725-45735.”存在图片伪造篡改问题,且徐继将该论文列入基金项目申请书。依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科研不端行为调查处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条,取消徐某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请和参与申请资格3年(2024年7月19日至2027年7月18日),给予徐某通报批评;依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科研不端行为调查处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条,取消宋某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请和参与申请资格3年(2024年7月19日至2027年7月18日),给予宋某通报批评。

案例十

辽宁某高校方某在2024年基金项目申请过程中存在抄袭他人基金项目申请书内容和提供虚假同行专家推荐信问题。

经查,辽宁某高校方某在2024年基金项目申请过程中存在抄袭他人基金项目申请书内容和提供虚假同行专家推荐信问题。依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科研不端行为调查处理办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三项,撤销方某2024年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基于三维深度学习技术的玉米群体形态结构解析与三维重建方法研究”申请,取消方某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请和参与申请资格5年(2024年7月19日至2029年7月18日),给予方某通报批评。

和参与申请资格3年(2024年7月19日至2027年7月18日),给予张某通报批评。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将持续对科学基金项目申请、评审、执行及成果发表过程中发生的科研不端行为进行严肃处理,请广大科技人员自觉践行新时代科学家精神,坚持良好的学风作风,恪守科学道德准则;请各依托单位自觉履行依托单位主体责任,加强科研诚信建设,共同构建良好的学术生态。

(二).学术论文发表中的违规行为

案例一

购买论文、违反论文署名规范问题(中国青年报,2020.9.16)

王某,山东某大学在职博士研究生。经查,王某为第一作者、山东大学孔某为通讯作者的论文Reduced M6A MRNA methylation is correlated with the progression of human cervical cancer,系王某委托第三方代写代投,王某未经孔某同意将其列为通讯作者并伪造通讯作者邮箱,孔某对论文撰写、投稿不知情。山东大学对相关责任人员作出处理,取消王某博士学位申请资格,暂停孔某研究生导师招生资格1年。依据查明的事实,取消王某申报或承担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的资格5年。

案例二

华中某大学教师黄某因学术不端等问题被学校调查

华中某大学教师黄某因学术不端等问题被学校调查处理。黄某某作为通讯作者发表的10篇论文存在伪造、篡改实验数据和图片,2篇论文不当署名;1项科研项目的申请书和1项科研项目的结题报告使用了存在学术不端的论文;主编出版的《饲料智能加工生产学》教材重复了他人出版教材的部分内容,且未注明出处。  

依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和《华中农业大学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学校决定撤销黄某校内一切职务,解除聘用合同;报请撤销其教师资格,报请对涉及其学术不端的科研论文、科研项目等予以撤稿、撤项;停用其主编的《饲料智能加工生产学》教材。

案例三

江苏大学教授戴某论文涉嫌抄袭

20204月,Nature杂志旗下知名期刊《科学报告》(Scientific Reports)主页上刊发一则撤稿声明,一篇完成于2015年的论文被撤。在解释撤稿原因时,编辑部认为该论文大量抄袭了匈牙利布达佩斯大学的一篇于2013年完成的本科毕业论文。被撤论文的第一作者和通讯作者均为江苏大学教授戴

经学校调查,戴某团队发表的论文在采用或转引国外本科生研究成果时,未注明引用出处,属于科研失信行为,并造成了不良影响。学校做出处分决定:戴某3年内不得评选先进、晋升职称职务以及申报各类科研项目;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处分期6个月;对戴进行严肃批评教育,责令其尽快改正错误。

案例四

天津某大学教师严重的学术造假

2020年11月,张指导的研究生吕实名举报其导师存在严重的学术造假行为。举报材料长达123页,详细列举了张及其女儿张在多个科研项目中的数据造假、论文抄袭、一稿多投等问题。举报内容显示,张在2011年至2020年期间,至少伪造了30篇论文的实验数据,其中多篇发表在国际期刊上。更令人震惊的是,他还指导学生系统性造假,甚至要求学生在没有完成实验的情况下直接编造数据。

这一举报直接导致了天津某大学迅速启动调查。2020年11月19日,天津大学发布通报,认定张学术不端行为属实,解除其聘用合同。

案例五

青岛某大学副教授桂某论文涉嫌造假

青岛大学副教授桂在2013年至2018年的五年时间里,桂共有28篇论文涉嫌造假。其中13篇被撤回。

这些被撤稿和被质疑的论文,主要涉及的问题是一图多用、图片重复,以及伪造作者等问题。

案例六

杭州某大学教师郭某论文抄袭案

杭州某大学教师郭某发表的文章《绍兴石宕园林研究———以羊山石佛寺为例》被指抄袭豆瓣博主“心匠”的文章《深山藏古寺(八)--古宕石佛寺》。8月19日晚,杭州大学通报,郭发表的文章存在抄袭现象的相关情况基本属实,决定给予郭记过处分,调离教学科研岗位;取消其职称晋升资格及各类评优评先资格3年;同时提请上级有关部门撤销郭高层次人才资格。

案例七

湖南大学陈硕士学位论文抄袭案

2021年11月,湖南大学2016届硕士生陈被举报其论文《面向新媒体的新闻缩写关键技术研究》全文抄袭北京大学赵的硕士论文,经查重显示重复率100%,核心章节、实验数据及结论均直接复制。该校学术委员会认定其构成严重学术不端,抄袭行为贯穿论文全过程。
   撤销陈硕士学位,取消其导师唐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湖南大学全校通报批评并强化论文审核机制

案例八

某研究所原所长黄博士学位撤销案

2019年4月,某研究所调查发现,黄2004年博士论文《痢疾杆菌侵袭HeLa细胞基因表达谱的研究》与学院史2000年博士论文核心内容重复率达40%,且黄在致谢中明确提及史为合作者,仍将其成果据为己有,属故意剽窃。
研究所学位委员会撤销其博士学位,取消其学术头衔,涉事导师苏被追责。

案例九

南京大学教师梁某职称造假案

梁某在职称评审中提交的5篇代表性论文,其中3篇为研究生期间抄袭他人成果,1篇期刊论文重复率超60%;另查明其授课敷衍,学生投诉率达85%。
南京某大学撤销教师资格,调离教学科研岗位,追回人才项目津贴;院系负责人被问责。

案例十

科技部通报24起部分高校医学科研诚信案件

2022年5月24日,科技部通报24起部分高校医学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结果。主要涉及代写代投、数据和图片造假、不当署名、伪造通讯作者邮箱、买卖论文数据等行为。涉事人员受到记过处分、取消科技计划项目(专项、基金等)申报资格,涉及吉林大学、西安大学、重庆大学等20所高校和附属医院,共处理52人。

涉事学者受到取消科技计划项目(专项、基金等)申报资格,取消各类评奖评优、职务职称晋升申报资格,扣发岗位津贴,取消研究生导师资格等处罚和处理,其中3人被永久取消招收同等学力研究生资格,6人被撤销主任医师、副主任医师、副教授职务,4人被取消博士学位申请资格。还有3人作为在籍研究生,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等处理。

 

下一条:科技部等二十二部门关于印发《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的通知

学风建设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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