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项目负责人认真填写《十堰市引导性项目结题验收申请表》和《十堰市引导性项目结题报告》,按照《十堰市引导性项目结题报告》、项目申报书、项目任务书、立项文件等顺序形成PDF版验收材料,并报科技处形式审查。预期成果需严格按照申请书指标进行填写。
2、形式审查合格的项目,由各二级学院根据研究内容组织3-5名副高以上职称的校内外专家对验收材料进行评审,同行专家对照立项文件中所确定的各项任务和考核指标,填写《十堰市引导性项目专家验收意见表》及《引导性项目(高新领域)结题验收专家信息表》。
3、项目负责人按以下要求打印验收材料。科技处统一报送市科技局办理结题。
1)验收材料(含专家意见表)胶装成册,一式三份。
2)引导性项目(高新领域)结题验收专家信息表一式一份。
如已对项目进行科技成果鉴定或项目取得发明专利,只需按要求提供验收材料,不再提供专家验收意见。
上一条:项目经费办理程序
下一条:科研项目承担情况证明开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