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湖北汽车工业学院纵向科研项目管理实施细则》(汽院发〔2018〕55号)文件第二十七条规定,对于科研人员出差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或低于国家住宿费限额标准20%及以下的情况,相关补助发放作如下说明:
按照出差时间和人均住宿费实际情况,如提供以上材料可据实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否则只按规定报销城市间的交通费,不发放相关补助。住宿承担方证明、出差合作单位停留工作有效证明可参考附件。
附件1.住宿情况证明(个人).doc
附件2.住宿情况证明(单位).doc
附件3.出差合作单位停留工作证明.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