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十堰市某汽车密封件制造有限公司销售假冒“GENUINE PARTS”注册商标商品案
【案情简介】
2019年6月,十堰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根据康明斯(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委托方举报,对十堰市某汽车密封件制造有限公司仓库实施现场检查,查获标有“GENUINE PARTS”商标的发动机汽缸垫、修理包、连杆瓦等147个品种39749个汽车配件。经商标权利人鉴定,该批商品均系侵犯康明斯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按照侵权商品标价计算违法经营额为1805.80万元。另又查获该公司侵犯东风商用车“双飞燕”商标的8个品种867片汽缸垫。
经查明,当事人从河北邢台米某、纪某处购进涉案商品,价格与康明斯原厂产品差距巨大。作为专营汽车密封件的企业,当事人不能提供合法取得的购进凭证,具有明知故意的主观要件。当事人行为构成了《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鉴于涉案商品违法经营额达1805.80万元,已达到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2019年7月,十堰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十堰市公安局。
【典型意义】该案是典型的销售假冒涉外注册商标汽车配件犯罪案。近年来,此类案件区域聚集效应强,社会影响恶劣,市场监管(知识产权)和公安部门高效衔接执法对进一步惩治违法犯罪行为,规范汽车销售市场有广泛的社会效应。
二、武汉某防水工程公司在建筑工程中使用侵犯“CKS科顺”注册商标专用权防水卷材案
【案情简介】
2019年6月,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在科顺防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委托方配合下,对光谷某项目工地进行现场检查,经鉴定,武汉某防水工程公司所属60卷高聚物改性沥青耐根穿刺防水卷材涉嫌侵犯“CKS科顺”注册商标专用权。当日,上述侵权物品被依法查封。次日,执法人员再次检查现场时发现上述侵权物品已被转移、调换。
经查,当事人作为“科顺”品牌代理商,未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从不能确定具体来源的进货渠道购入涉案商品,违法主观故意性较明显,转移、调换被查封物品,违法性质和社会影响较恶劣。当事人采取包工包料形式承包工程,按建筑面积计算工程款,当事人购进并准备使用涉案商品的行为,具有营利性,视同销售,计算其违法经营额为2.28万元。
当事人行为构成《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执法部门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卷材,并处罚款20万元。依据《产品质量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对当事人隐匿、转移被市场监管部门查封物品的行为,处以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6.84万元,合计罚款26.84万元。
【典型意义】该案是一起擅自隐匿、转移被查封商标侵权物品的案件。当事人作为品牌代理商,充分了解正规商品购进方式、渠道以及价格,却使用假冒侵权商品,挑战执法权威,影响恶劣。执法部门重拳出击,对商标侵权行为和隐匿、转移查封物品的行为均予重处,大力彰显了法律权威。
三、宜昌某商贸有限公司销售侵犯知名白酒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案情简介】
2019年6月,根据河南省市场监管局转办线索,宜都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现场检查宜昌某商贸有限公司仓库发现1175件“茅台镇贵宾酒”,商品外纸包装标注有“茅台贵宾酒”“MAOTAIZHEN”“GUIBINJIU”“飞天”图案,瓶贴上有醒目的“茅台镇贵宾酒”字样等内容。
经查明,当事人于2017年11月,向贵州某酒业有限公司订购1500件“茅台镇贵宾酒”,通过“京东”平台销售,货值14.7万元。至查获时止,已销售102件。经中国贵州茅台酒厂有限责任公司声明并鉴定,该公司未授权贵州某酒业有限公司使用其注册商标生产包装“茅台镇贵宾酒”,涉案商品属侵权产品。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积极整改下架涉案商品,至调查时所售商品货值较小。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和《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执法部门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涉案“茅台镇贵宾酒”1175件,处罚款6.75万元。
【典型意义】电商平台销售在促进消费提速的同时,增加了品牌酒的“授权专卖”销售模式的管理难度,也增加了知识产权监管执法难度。该案为跨省跨区域转办协作查处的一起典型的电商平台销售商标侵权商品案,充分体现了机构改革后,市场监管(知识产权)系统严厉打击商标侵权行为的决心和跨省、划区域高效协作执法水平。
四、柏某线上销售侵犯“S”“SKECHERS”注册商标专用权休闲鞋案
【案情简介】
2019年8月,根据斯凯杰美国公司委托方投诉,襄州区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现场查获柏某经营场所内标注“S”及“SKECHERS”的休闲鞋共609双,另有标注有“SKECHERS”字样的质量三包规定的卡片1200个。经商标权利人委托方鉴定,涉案商品为假冒“S”“SKECHERS”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襄州区市场监管局当场对涉案商品依法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明,当事人通过微信联系,分别从广东东莞不明身份的多处渠道购进不同款式涉案休闲鞋,并在其注册的淘宝网店铺加价销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认定当事人柏某线上销售侵权商品的违法经营额为2.53万元。
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执法部门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商品,并处罚款6.5万元。
【典型意义】网络交易因“点对点”的交易方式,给消费者带来便利,也增强了违法行为的隐蔽性。当事人从线上非正常渠道购入并销售假冒涉外品牌商品,执法部门从线下迅速开展排查,有力维护了相关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和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五、吴某擅自使用未经他人许可“维意定制”注册商标案
【案情简介】
2019年9月,根据佛山维尚家具制造有限公司投诉,天门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现场检查吴某经营场所,发现当事人在双方特许经营合同期满后未经商标权利人允许的情况下,擅自在店内装饰和广告宣传中使用他人注册的“维意定制”和相关图形商标。
经查,当事人主要从事家具销售和定制家具业务,2014年1月至2018年12月,与佛山维尚家具制造有限公司签订特许经营合同,合约期满后未续约。为了借用该公司品牌影响力,当事人继续使用该公司的注册商标。
当事人行为构成《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因当事人调查期间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和《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执法部门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处罚款5万元。
【典型意义】当事人作为原品牌特许经销商,合同期满后,继续使用未经他人许可的商标擅自开展宣传营销活动,存在主观故意,对消费者而言,欺骗性很强,对他人品牌形象造成一定影响。该案的查处对规范商标许可使用具有借鉴意义。
六、郭某销售侵犯“女人心”注册商标专用权服装案
【案情简介】
2019年5月,仙桃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接深圳市尚美女人心实业有限公司投诉,称郭某经营的店面涉嫌销售假冒“女人心”注册商标服装,要求查处。经现场检查,发现店内待售的“爱尚女人心”字样标识女式内衣(文胸、睡衣、短裤)共计1599件。经商标权利人委托鉴定,涉案服装为假冒“女人心”注册商标商品,仙桃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侵权商品予以扣押。
经查明,当事人曾经合法签订《特约经销协议》。2019年3月,当事人从广州越秀区某服装批发市场低价购入1620件(套)涉案商品,并委托淘宝网某设计店设计制作“爱尚女人心”等内容的组合吊牌2000套,自行更换上述吊牌后,以“特价”方式对外促销销售。
当事人行为构成《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执法部门责令其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尚未销售的侵权商品,罚款5万元。
【典型意义】当事人利用签订特约经销协议获取消费者信任,用假冒吊牌,误导消费者,其行为更具有迷惑性。该案的查处对假借特许经销商身份开展实质性侵权活动的恶劣违法行为具有典型震慑意义。
七、姜某销售侵犯知名体育品牌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案情简介】
2019年7月,崇阳县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依法对姜某经营场所销售的“阿迪达斯”“耐克”商标标识的运动鞋、服装随机抽样检查,并委托商标权利人耐克创新有限合伙公司、阿迪达斯体育(中国)用品有限公司鉴定。鉴定结果显示,当事人销售的上述商品均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
经查明,2019年5月,姜某通过微信平台以较低价格购进标注有耐克注册商标标识的运动裤12件、上衣27件、运动鞋38双,标注有阿迪达斯注册商标标识的不同型号男上衣18件,均以翻倍以上价格公开在其实体店面销售,涉案货值39316元。涉案商品被依法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当事人上述行为构成《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案件调查期间,因当事人不配合,办案机构启动了协作办案机制,公安机关介入参与调查。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崇阳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尚未销售的侵权商品,罚款3.9316万元。
【典型意义】当事人线上购货、线下销售,取证难,定性难,办案人员依法抽查检查发现线索后,第一时间启动办案协作机制,为及时查处违法行为提供了有力保障,充分体现了依法履职、部门协作的成果。
八、大冶市某铝业有限公司销售侵犯“中铝”注册商标专用权铝材案
【案情简介】
2019年1月,原大冶市工商局收到南京市江宁区市场监管局案件移送函函告,大冶市某铝业有限公司向南京某建材有限公司违法供应涉嫌侵犯“中铝”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中铝同方”铝材及铝制制品。
经查明,2018年6月,南京某建材有限公司向当事人订购了“中铝同方”铝型材产品8.9吨,当事人分三次供应8711kg,金额合计150039.73元,退货8000kg,金额为141440元。涉案商品外包装上“中铝同方”标识与中国铝业集团有限公司授权生产销售的“中铝”铝型材产品外包装标识字体相近,文字位置顺序相同,都重点突出“中铝”,整体近似度较高,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另查,当事人申请注册的“中铝同方”商标未取得商标注册证,且未被许可使用“中铝”商标。
当事人擅自生产销售“中铝同方”铝型材产品的行为构成了《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大冶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决定责令其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处罚款15万元。
【典型意义】该案是近年来我省铝材行业影响力较大、违法经营额较大的商标侵权案,行业影响深远,对提升市场主体“在先注册”和“先注册后使用”的商标品牌意识有典型意义。
九、江门市某海绵制品有限公司侵犯“AMORTALS”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案情简介】
2019年6月,荆门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根据举报线索,对江门市某海绵制品有限公司位于掇刀区生产现场进行检查,发现“AMORTALS”化妆粉扑1070个,经“AMORTALS”商标权利人合肥美智恩贸易有限公司鉴定,上述商品涉嫌侵权。
经查明,当事人生产并通过网络销售上述侵权化妆粉扑经营额为1505.40元。当事人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生产、销售“AMORTALS”商标图形的粉扑,其行为构成了《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执法部门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化妆粉扑1070个,罚款4.5万元。
【典型意义】该案是异地生产、网络直销的商标侵权案件,办案人员固定侵权证据,捣毁制假现场,教育与处罚相结合,达到了教育目的,维护了法律权威,取得了良好社会效益。
十、严某销售侵犯“海螺”等注册商标专用权塑钢型材案
【案情简介】
2017年10月,原鄂州市工商局接群众举报,称葛店开发区某还建楼工程制作安装的塑钢门窗使用假冒“海螺”牌塑钢型材。2018年1月,经现场随机抽样检查,由“海螺”商标权利人芜湖海螺型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鉴定,涉案型材属假冒商标侵权产品。
经查明,当事人承接某还建楼塑钢门窗制作、安装工程后,从销售塑钢型材的林某处购买了5吨假“海螺”牌塑钢型材,付款34500元,该工程完工验收后,建筑施工方已向当事人支付了工程款。当事人无有效证据证明所购型材来源,存在主观故意,2018年5月,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条规定,该案被移送公安机关调查处理,经审查,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并将案件退回。
当事人行为构成了《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2019年7月,鄂州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处罚款4万元。
【典型意义】该案是一起典型的利用房屋装修工程材料造假获利的商标侵权违法案件,办案人员依法及时查处,有效阻断了生产、销售、再销售的违法产业链,对严控建筑工程质量,维护品牌形象起到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