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湖北的决定》(鄂发[2006]8号)精神,进一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构筑区域创新体系,推动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的形成,发展壮大高新技术产业,建设创新型十堰,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创新高新技术产业多元化投融资机制,为科研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提供支撑
(一)促进科技创新与金融创新的结合。金融机构要不断探索建立高新技术产业融资机制,改进对高新技术企业的信贷服务,以知识产权质押、创投资金引导、股权质押等方式,推出一批有利于技术创新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的金融产品,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
(二)加大政府高新技术产业投入,从财源建设资金中每年安排1000万元的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要充分发挥财政科技资金的杠杆作用,通过高新技术产业无偿引导、贷款贴息、企业融资奖励、创投风险补偿、产学研合作补贴、创新平台及中介服务机构扶持、高新技术企业和创新型企业双“十佳”评比奖励、技术标准奖励、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规划研究和统计评价等措施,加速高新技术产业发展。
(三)不断扩大市级创新基金规模,五年内滚动达到5000万元,重点推进汽车及关键零部件、电子信息、新材料和精细化工、新能源、生物技术与新医药、现代农业技术等高新技术领域企业发展壮大,制定和实施“科技型中小企业成长路线图计划”,培植上市公司后备资源,推进高新技术企业上市融资。
(四)积极推进风险投资业务。按政府引导、企业主体、市场运作方式筹建十堰市高新技术风险投资公司,力争“十一五”末公司注册资金达到1000万元,以后滚动发展到1亿元以上。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引进国内外风险投资,并按实际引进风险投资额给予适当奖励;鼓励国内外风险投资机构来我市开展风险投资业务,并可按国家政策规定的上限提取风险补偿金。
(五)促进高新技术产业担保和科技保险服务发展。探索投资担保、孵化平台担保、信用担保等方式,为初创和成长型科技企业提供担保支持。开展技术研发、引进和产业化科技保险试点,为可预期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提供科技保险服务和补偿。
二、完善创新创业人才激励机制,着力培育技术创新队伍
(六)实施十堰市科技人才建设“110”工程。用5至10年的时间,扶持培养100名在国内或业内有一定知名度的技术带头人和高新技术创业带头人,培养10个对我市高新技术及产业化重大应用技术进行交叉研究的技术创新团队。对自主创新技术带头人、创业带头人和创新团队,给予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奖励。
(七)加强人才引进和培养。进一步放宽、放活科技创新人才政策,多形式引进、使用人才,有计划地选择一批拔尖人才进行重点培养。进一步加大高层次人才的选招工作力度。对在十堰市城区高新技术企业工作的全日制博士、硕士研究生和本科生,由人才专项资金中每月给予一定额度的补贴。在城区工业园区和城区地方企业相对集中的区域为新引进人才建设提供经济适用房。
(八)鼓励高校、科研院所科技人员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工作。高校、科研院所以技术转让方式将职务科技成果提供给他人实施的,可从技术转让所得的净收入中提取70%,用于一次性奖励科技成果完成人和为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采用股份形式实施转化的,可将成果形成股权的70%奖励给成果完成人和为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高校、科研院所可以用非政府科技计划项目节余经费出资入股或增资入股,其所获股权的70%奖给课题组成员。高校、科研院所承担政府科研项目所形成的职务科技成果,在1年内未实施转化的,在不变更职务成果权属的前提下,成果完成人可创办企业自行转化或以技术入股在十堰市进行产业化转化,并可享有该成果在企业中股权的70%。
(九)支持高校、科研院所科技人员创办科技型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科技人员所在单位应为创办科技型企业的科技人员继续提供科研实验条件。参与创办科技型企业和转化科技成果的科技人员可保留原单位身份、岗位3年。过渡期后,若回原单位,可竞争上岗。加大对高成长性科技型企业的扶持力度,各级科技部门应优先推荐科技人员创办的企业申报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等。
(十)国内外科技人员携带优秀科技成果、资金来我市创办各类科技型企业的,经市以上人事和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认定,有关部门要及时办理本人及家属子女落户和子女入托、入学等事宜。留学人员来我市创办各类科技型企业,报经省市人事部门身份认定、省市商务部门批准,并经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可享受外商投资企业政策。
(十一)完善科技成果评价、奖励制度。科学技术奖励应主要依据成果的自主知识产权、经济社会效益以及精品名牌创建情况,精简奖项数量,加大奖励力度,对在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创新中创造巨大经济效益的科技人员给予重奖,并授予“十堰市杰出创新人才”称号。
三、加快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完善公共技术和服务平台
(十二)建立政府、企业、院校、研发机构、金融部门、中介组织(即官、产、学、研、资、介)六位一体的技术创新体系。发挥政府的引导作用,鼓励高校、科研机构主动融入以企业为主体、以产学研结合为重点的技术创新活动,支持企业和高校、科研机构合作共建、共同发展,对企业投入到高校、科研机构的合作经费给予补贴。
(十三)推动企业成为技术创新的主体。鼓励企业按当年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研究开发经费,高新技术企业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以下的,每年用于研究开发的经费要达到年销售额的6%;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到2亿元之间的企业其比例不低于4%;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其比例不低于3%。
(十四)加大科技创新技术平台建设和支持力度。依托大型企业或龙头企业,建立、健全公共技术中心、检验检测中心,对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试验室等分阶段给予扶持。突出行业技术中心作用,对创新能力突出、年度内获得1项以上(含1项)发明专利授权或3项以上(含3项)实用新型专利授权的技术中心,给予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奖励。对市场前景广阔的专利产业化项目,优先在市级科技计划项目中立项支持。
(十五)大力扶持技术中介服务机构发展,加强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平台建设。筹建十堰市生产力促进中心,开设十堰市技术交易大厅,开展技术转让、培训、产学研结合、投融资担保、各项优惠政策协调落实等服务。着力扶持汽车零部件产业集群建立公共技术服务平台,鼓励企业组建汽车零部件、模具、电子信息等行业性生产力促进中心。定期对生产力促进中心和从事技术中介的服务机构给予专项扶持。
(十六)大力推进科技企业孵化器(含创业中心、孵化工业园)发展。提升孵化器的孵化、培训和融资能力,为科技人员创业提供创业辅导、技术服务和融资服务。政府科技投入中扶持中小企业的专项资金,要优先支持孵化器推荐的企业,其投入方式可采取一部分直接投入给孵化器推荐的企业,一部分支持孵化器以股本金的形式注入到企业,通过所孵化企业的发展带动孵化器的发展。积极引导和支持社会资本进入孵化器。
(十七)加快农业科技推广服务体系建设,促进涉农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为农业示范园区、龙头企业、专业协会引进技术和人才提供支持。开展农业科技特派员试点,优化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体系。
四、实施技术创新引导工程,完善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政策体系
(十八)加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组织领导。成立十堰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完善市政府主要领导联系重点高新技术企业制度。全面落实高新技术企业各项优惠政策,加大创新创业政策兑现力度,落实科技成果转化的税收政策,落实促进技术创新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有关政策。建立完善技术创新的统计评估指标体系,建立完善市级技术创新评价办法,加强对行业、产业技术创新工作的统计评估。将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值占工业增加值比重每年上升1%纳入各级政府年度考核目标。
(十九)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组织开展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示范。对汽车及关键零部件、电子信息、新材料和精细化工、新能源、生物技术与新医药、现代农业技术等领域进行统筹规划,着力高新技术产业化示范基地建设。加强节能降耗、生态环保、人口与健康、公共安全等社会发展领域的技术引进和研发,重点支持生态建设、循环经济等推动可持续发展的关键技术,促进人口、资源、环境协调发展。进一步发挥十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在科研成果产业化中的示范作用,鼓励和支持企业运用专利许可、技术转让、技术入股等方式加快技术成果的转化应用。
(二十)实施技术创新引导工程。推动官、产、学、研、资、介创新体系形成,引导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引导形成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自主品牌和持续创新能力的创新型企业,增强我市支柱产业的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能力。
(二十一)开展创新型企业试点工作。以高新技术企业和年产值过亿元企业为重点,遴选支持50家左右十堰市创新型试点企业,着力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
(二十二)加强产品技术标准体系建设。按照政府推动、市场引导、企业为主、国际接轨的方针,鼓励企业加快先进技术标准的应用和研制,引导企业积极采用国际和国内先进标准,支持企业制订具有先进水平的技术标准,对于制订国家标准、国家行业标准和湖北省地方标准的企业从高新技术产业专项中给予一定数额的奖励。
(二十三)支持有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和科研机构取得进出口自营权。对高新技术企业、民营科技企业和高新技术项目人员出国,要简化手续,优先办理。
(二十四)重点保障高新技术企业土地使用需要。进一步提高土地利用率,将有限的土地资源优先用于发展高新技术产业。重点保障产值超过1亿元的高新技术企业或投资超过1亿元的重点高新技术项目征用土地需要。
(二十五)实施十堰高新区创牌升级战略,支持高新区申报创建国家级高新区。完善国家火炬计划(十堰)汽车关键零部件特色产业基地支持政策,对辖区内高新技术企业免收工业投资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着力促进十堰汽车零部件产业集群建设,引导调整产业分布,提升产业水平,积极引进高新技术项目和企业,促进高新区和创业中心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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