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财教发〔2019〕43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高校院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抓好赋予科研机构和人员更大自主权有关文件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127号)、《中共湖北省委 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科技创新引领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鄂发〔2018〕28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技和教育资金预算执行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库〔2018〕96号)、《科技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优化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和资金管理的通知》(国科发资〔2019〕45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深化我省财政科研项目经费“放管服”改革,赋予科研机构和科研人员更大自主权,结合我省实际,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优化科研项目预算管理
(一)精简合并直接费预算编制科目。在项目申报时,将直接费用中的材料费(资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数据采集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印刷出版费)合并为材料事务费;将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合并为业务事务费;将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合并为人资费。简化后,科研项目直接费预算科目包括设备费、材料事务费、业务事务费、人资费、其他支出,在编制部门预算时,分别归并列入专用设备购置、专用材料费、差旅费、劳务费、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等支出经济分类,预算执行中,据实列入相关支出经济分类。除设备费外,其他费用只提供基本测算说明,不需提供明细。
(二)进一步完善间接费用管理机制。间接费用按照不超过项目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对试验设备依赖程度低和实验材料耗费少的基础研究、软件开发、集成电路设计等智力密集型省级财政科研项目,提高间接经费比例;对数学、理论物理等纯理论基础研究和哲学社会科学省级科研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适当调整间接经费比例,具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省级科研项目间接经费的使用应向创新绩效突出的团队和个人倾斜。
(三)放宽项目执行中预算调整权限。直接费用中设备费总额一般不予调增,确需调增的应报项目管理主管部门(机构)审批;在保证项目正常执行前提下,设备费预算总额调减、设备费内部预算结构调整、拟购置设备的明细发生变化,以及其他科目费用调剂权全部下放给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承担单位应完善管理制度,根据项目开展实际需求,遵循与课题研究目标相关、政策相符、经济合理的原则,及时为科研人员办理预算调剂手续。
(四)提高预算执行效率。允许高校院所将其承担的部分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和教育资金从其零余额账户向本单位或本部门其他预算单位实有资金账户划转。具体包括:按有关制度规定由预算单位与科研项目承担单位签订委托协议或合同,按约定确需将资金支付到科研项目承担单位的;高校院所内部机构之间合理的结算支出,如测试化验加工费用、成本分摊费用等;由于零余额账户开户行外币种类不全等原因,确需先转入可提供该币种银行现有实有资金账户的购汇资金。
(五)明确自筹经费编制方式。对于经费来源主要为财政的高校、科研机构及民间非营利组织,项目经费自筹部分不设强制性要求。鼓励项目单位先行投入项目研发,可追溯确认前期预研和筹备的经费投入,作为项目单位自筹部分确定项目预算,追溯期从项目申报之日起最长不超过12个月。在项目单位提供可支持科研活动的项目设备证明后,已有设备可按现值和在项目中的使用率计入自筹经费。同一项目设备可以用于不同科研项目,但不能重复计入不同项目经费。
二、优化资产配置和采购流程
(六)优化资产配置流程。高校院所利用科研项目资金配置资产的,编制新增资产配置预算汇总数,项目实施阶段,可以根据项目实际需要自主决定配置的资产品目。预算执行阶段,因单位新增科研项目引起的新增资产配置预算调整事项由各单位自行调整,通过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系统备案。
(七)简化采购流程。科研仪器采购事项由项目承担单位自主决定,由项目主管部门报项目管理部门备案。对科研急需的设备和耗材,采用特事特办、随到随办的采购机制,可不进行招投标程序,缩短采购周期;对于独家代理或生产的仪器设备,按程序确定采取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增强采购灵活性和便利性。
三、优化科研支出管理
(八)调整标准简化手续。高校院所要根据科研工作实际需要,按照实事求是、厉行节约的原则,进一步修改完善差旅、业务性会议费用管理办法,对科研需要的出差和会议按标准报销相关费用并简化相关手续。高校院所要按照经济适用原则,进一步完善科研人员国际学术交流活动经费管理。
(九)放宽科研项目中公务卡结算要求。承担省级财政科研项目,所发生的支出中属于省级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范围的,在不具备刷卡条件的情况下,经单位财务部门批准可以不使用公务卡结算,如市内交通费、野外科考工作中发生的支出等以及承担高校院所设置的开放基金科研项目的科研人员发生的差旅费支出;科研项目临聘人员、研究生等不具备公务卡办卡资格的参与人员,因执行项目任务产生的差旅费等费用,经项目负责人和单位财务部门批准后,可不使用公务卡结算,但原则上不得使用现金。对于参与省级财政科研项目1年以上,并负责科研经费支出报销业务的项目聘用人员,经高校院所项目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批准后,可以办理并使用公务卡。
四、强化科研项目绩效评价
(十)推动项目管理从重数量、重过程向重质量、重目标、重结果转变。明确设定科研项目绩效目标,项目指南要按照分类评价要求提出项目绩效目标。目标导向类项目申报书和任务书要有科学、合理、具体的项目绩效目标和适用于考核的结果指标;立项评审应审核绩效目标、结果指标与指南要求的相符性,以及创新性、可行性、可考核性,实现项目绩效目标的能力和条件等;要加强项目关键环节考核,项目实施进度严重滞后或难以达到预期绩效目标的,及时予以调整或取消后续支持。
(十一)实行科研项目绩效分类评价。基础研究与应用基础研究类项目重点评价新发现新原理新方法新规律的重大原创性和科学价值、解决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安全重大需求中关键科学问题的效能、支撑技术和产品开发的效果、代表性论文等科研成果的质量和水平,以国际国内同行评议为主。技术和产品开发类项目重点评价新技术、新方法、新产品、关键部件等的创新性、成熟度、稳定性、可靠性,突出成果转化应用情况及其在解决经济社会发展关键问题、支撑引领行业产业发展中发挥的作用。应用示范类项目绩效评价以规模化应用、行业内推广为导向,重点评价集成性、先进性、经济适用性、辐射带动作用及产生的经济社会效益,更多采取应用推广相关方评价和市场评价方式。
(十二)严格依据任务书开展综合绩效评价。对于实施周期三年以下的项目,一般不开展过程评价,实施一次性综合绩效评价。强化契约精神,严格按照任务书的约定逐项考核结果指标完成情况,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作出明确结论,不得“走过场”,无正当理由不得延迟验收,应用研究和工程技术研究要突出技术指标刚性要求,严禁成果充抵等弄虚作假行为。突出代表性成果和项目实施效果评价,对提交评价的论文、专利等作出数量限制规定。目标导向类项目可在结束后2—3年内进行绩效跟踪评价,重点关注项目成果转移转化、应用推广以及产生的经济社会效益。有关单位和企业要如实客观开具科研项目经济社会效益证明,对虚开造假者严肃处理。
(十三)加强绩效评价结果的应用。绩效评价结果要作为项目调整、后续支持的重要依据,对相关研发、管理人员和项目承担单位、项目管理专业机构进行业绩考核也是重要参考。对绩效评价优秀的,在后续项目支持、表彰奖励等工作中给予倾斜。要区分因科研不确定性未能完成项目目标和因科研态度不端导致项目失败,鼓励大胆创新,严惩弄虚作假。项目承担单位在评定职称、制定收入分配制度等工作中,应更加注重科研项目绩效评价结果,不得简单计算获得科研项目的数量和经费规模。
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科学技术厅
2019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