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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大工作研究课题管理办法

2018-06-22

(2015年1月9日省人大常委会秘书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改进湖北省人大的调查研究工作,实行研究课题的制度化、规范化管理,充分发挥课题对人大工作的引导和推动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课题研究必须坚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突出“问题导向”,运用理论联系实际的研究方法,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为不断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加强法治湖北建设和人大工作提供咨询服务。

第三条课题的选题要紧紧围绕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紧紧围绕人大及其常委依法行使立法权、监督权、讨论和决定重大事项决定权、人事选举任免权中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紧紧围绕人大及其常委会自身建设和代表工作中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组织开展研究。

第四条课题面向社会公开竞争,择优立项。单位或个人均可申报,尤其提倡各级人大工作者申报。

第五条课题研究成果形式以专题研究报告为主,也可以是调研报告、论文、专著等。

第二章  组织领导

 

成立湖北省人大工作研究课题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分管副主任为组长,省人大常委会秘书长、研究室主任、省地方人大工作研究会常务副会长为副组长,研究室副主任与有关处(室)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的职责是领导和管理课题研究工作。

第七条领导小组日常工作由湖北省人大常委会研究室调研处具体负责,其职责如下:

1.拟定课题管理的相关规章制度;  

2.征集和发布年度课题选题;  

3.对课题的申报进行资格审查;  

4.组织课题的申报、评审、检查、成果验收及转化;  

5.对课题有关资料进行登记管理和归档。  

 

第三章  发布、申报和审批

 

第八条调研处每年2—3月在一定范围内征集课题选题,经领导小组确定后发布。

九条申报课题的选题原则上须属于公布的选题范围,也可以自选题目,但必须符合课题研究总的方向和原则。

第十条申报课题时,须填写并提交《湖北省人大研究课题申请书》一式两份。填报课题申请书时,须确定课题组长。课题组长未完成上一年度人大研究课题的,不得申报下一年度的人大研究课题。

十一条课题组长所在单位须对申请书进行审核,对申请书填写的主要内容和申请人能否胜任该课题的研究工作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并检查、督促课题的实施。课题组长所在单位连续有两个课题未完成的,该单位内的人员3年内不得申报新的课题。

第十二条受理课题申请的截止时间为当年的5月30日。

第十三条课题申请的评审标准主要是:

1.课题研究的观点政治方向正确,结构完整,论证合理,条理清晰,文字流畅,对实践工作有推动作用或理论创新。提倡有新颖的研究视角、创造性的方法和观点,提倡运用调查研究、数据统计等实证研究方法;  

2.课题组长及课题组成员的整体力量较强,具有完成该课题的能力;提倡具有副教授或相当于副教授以上职称的人员担任课题组长;  

3.已有的相关研究成果具有较高的研究水平。  

第十四条领导小组组织专家对申报的课题进行评审,决定是否立项。对同意立项的课题,下达《立项通知书》。

第四章  管理和检查

 

十五条课题实行领导小组和课题组长所在单位共同管理的两级管理制度。课题组长及其所在单位在领导小组的指导下,具体负责所承担课题的日常管理。
第十六条课题组长在接到《立项通知书》后,应认真组织实施课题研究工作。

已立项的课题不得随意改变研究方向和研究计划,确因特殊原因需要改变或调整的,课题组长及所在单位应提出专门报告,经领导小组批准后,才能改变和调整。  

在课题研究期间,如需更换课题组长,应由课题组提出书面报告,报领导小组备案。  

第十七条课题组要接受领导小组和课题组所在单位有关部门的检查。课题检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课题研究工作是否按申请书预定计划进行;  

2.经费使用是否符合课题经费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  

3.有无其他不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十八条自批准立项之日起,专著类课题原则上应于一年半内、论文类和专题报告类课题原则上应于6个月内完成全部工作。因特殊原因在预定期限内无法完成的课题,课题组长和所在单位应写出报告说明情况,申请延期完成,报领导小组批准。  


第五章  经费使用和管理 

 

第十九条课题经费要专款专用。课题经费使用由课题组研究决定。课题经费一般在研究成果验收通过后集中拨给。必要时,也可以分步拨付。提倡课题申请人所在单位给予配套研究资金。

第二十条课题经费使用的范围:

1.资料收集费,包括购置、复印、翻译、档案利用等费用;  

2.课题集编校、打印、出版、印刷费;  

3.调查研究的差旅费(按国家规定的有关财务制度开支);  

4.会议费;  

5.研究成果评审费、鉴定费;  

6.课题劳务费;  

7.其他。  

第二十一条课题组长所在单位的财务部门要监督课题经费的使用,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纠正。同时,还要妥善保管经费开支的各种有效凭据,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


第六章    成果验收 

 

第二十二条课题组应于预定完成期限内向调研处提交课题研究成果。课题研究成果宜长则长、宜短则短,以能够解决问题为要。

第二十三条领导小组组织专家评审组对课题研究成果进行验收。课题组成员不得担任本课题的评审专家。

每位评审组成员(含组长)分别填写《专家评审意见表》,并由评审组组长综合各位评审组成员意见写出评审结论。  

评审结题后,由课题领导小组发给《结题证书》。  

二十四条成果验收的方式:

1.会议集体评审;  

2.专家书面评审;  

3.网上评审。  

第二十五条评审组成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1.思想作风正派,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2.来自高校、科研院所的专家,应具有副高以上技术职称,并有较高的学术水平;  

3.来自实际工作部门的专家应具有正处级以上职务,并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  

第二十六条成果验收的主要标准是决策服务满意度、决策转化度和社会认同度等客观标准。具体标准如下:

1.对本课题历史、发展状况有比较全面的分析了解;  

2.对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进行了深入的剖析,抓住了问题的关键;  

3.从理论和实践上较全面地提出了解决问题的措施和建议,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4.对人大工作有较强的指导和推动作用。  

二十七条对研究出色的,由领导小组予以适当奖励。对首次鉴定不合格的成果,课题承担者应对其进行修改。对再次鉴定不合格者,撤销其研究该课题的资格。

第七章   成果转化

第二十八条省人大常委会研究室、课题组及所在单位应共同做好课题成果的应用和推广,报送各级领导参阅,公开出版课题集,并通过报刊、网络、广播电视等媒体,促进课题研究成果的转化运用。

第二十九条课题在验收之前,课题组及所在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将成果公开发表。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湖北省人大常委会研究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上一条: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下一条:湖北省青年科技晨光计划实施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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