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处(新)

湖北省教育厅科学技术研究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2018-06-0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湖北省教育厅科学技术研究计划(以下简称科研计划)项目管理,促进我省高校科技工作创新和进步,充分发挥科研项目在高校科技创新中的引导作用,根据《湖北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1—2020年)》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研计划项目是指在省教育厅科技计划中安排,由湖北省内高校或个人承担,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的科学技术研究与开发活动。

第三条科研计划项目主要是面向湖北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通过设立基础科学和应用技术研究课题,提升高校自主创新能力,促进高校加快建立产、学、研、用相结合的科技创新体系,发挥项目资金的引导、培育和放大作用,为我省建设高教强省、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实现跨越式发展服务。

第四条 省教育厅设立专项资金对批准立项的研究课题给予支持,专项资金实行项目管理。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五条 省教育厅科学技术处是实施科研计划项目的组织者,主要履行如下职责:

(一)组织制定全省高校科技工作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制定相关管理制度;  

(二)组织项目申报和评审立项;  

(三)组织项目中期检查、结题验收;  

(四)组织开展项目绩效评价。  

第六条 承担科研计划项目研究任务的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项目高校)是项目的实施者,主要履行如下职责:

(一)组织本校教师进行项目申报,审核申报材料;  

(二)项目批复后,组织项目的具体实施,确保项目实施进度和预期成效;  

(三)制订本校的内部管理制度并进行日常管理;  

(四)开展项目绩效评价。  

第七条 项目负责人的基本职责是:

(一)编制项目申报书并附相关材料;  

(二)按照项目任务书或合同规定开展项目研究;  

(三)按项目预算管理经费,对项目支出的真实性负责;  

(四)编制项目中期及结题情况报告、经费决算报告,接受省教育厅的中期检查或结题验收评估;  

(五)开展课题绩效评价。  

第三章申报与立项  

第八条 项目立项包括申报、评审、公示、审批、签约等五个环节。项目申报时间由省教育厅统一安排,以学校为单位组织申报,原则上每年申报一次。

第九条科研计划项目包括攻关项目、重大项目、重点项目、青年项目、指导性项目及委托项目等六大类。

第十条 项目申请人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相关领域和专业具有一定的学术地位或技术优势;  

(二)具有完成项目的人才队伍和实验设备;  

(三)具有与项目相关的研究经历和成果积累;  

(四)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  

(五)具有完成项目的良好信誉。  

第十一条项目立项程序:

(一)省教育厅根据项目类别发布年度项目申报指南或申报通知,提出项目申报要求;  

(二)高校组织项目申报,提供相关材料;  

(三)省教育厅组织专家评审,确定立项项目,经公示(按保密规定不需公开的项目除外)后,将立项文件下达到相关高校;  

(四)项目高校在接到立项通知后一个月内通知项目负责人,提交项目任务书。重大项目须与省教育厅签订项目研究合同书。  

第十二条除省教育厅委托研究项目外,每个项目负责人每次只能申报一个课题。同一课题已获得国家级或省部级项目计划资助者,不得重复申报;承担省教育厅各类科学研究计划项目尚未结题者,不得申请新项目;拟出国、出差半年以上,或者申报时已在境外并将继续在境外达半年以上者不得申报。

第十三条重大项目完成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一般项目不超过2年。

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十四条 省教育厅建立科技计划管理信息系统,对项目申报、评审、立项、项目任务书、年度总结及中期检查、结题验收等进行动态管理。

第十五条 建立年度项目执行情况报告制度。项目执行期内,项目任务书的内容一般不作调整,若有目标、内容调整、项目负责人变更、遇不可抗因素等对项目执行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况,项目高校应及时向省教育厅提交书面报告,经省教育厅审批后变更。

第十六条省教育厅组织对部分项目开展中期检查。中期检查以项目任务书约定的阶段性指标、目标为依据,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对项目总体目标完成情况进行分析。

第十七条 在项目执行中若发现以下情况,由省教育厅视情况对项目高校或项目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中止项目、撤销项目并追回已拨付资金等处罚。情节严重的,3年内不受理该项目高校或项目负责人新的项目申请。

(一)无正当理由,不按期如实填报项目年度执行情况报告和中期执行情况报告;  

(二)因主客观条件变化,使项目不能按任务书的规定实施;  

(三)擅自停止项目实施或变更项目任务书内容;  

(四)项目完成后不按期申请验收;  

(五)在项目申请、实施和验收等方面弄虚作假。  

第五章 项目验收  

第十八条 项目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承担者是否按项目合同或任务书完成了研究任务;最终成果是否与申请书中预期目标相符,是否存在署名及知识产权等方面的争议;经费开支是否合理合法。

项目研究发表的成果,应在显著位置标明“湖北省教育厅科学研究计划××项目”资助字样,否则验收时不予承认。咨询报告类成果应有采纳单位的证明材料,并详细注明采纳内容和实际价值。  

第十九条项目验收可采取结题和评审验收两种方式,部分重点和重大项目原则上采取评审验收的方式进行。

(一)采取结题验收的,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按要求填写《湖北省教育厅科学技术研究计划项目结题申请书》,连同最终研究成果(含正式出版物)一式三份,报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学校科研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校内专家对结题材料进行初审,学校初审通过的项目提交省教育厅审定。省教育厅审定后,提出“通过结题”、“需要复议”或“不予结题”的结论。  

(二)采取评审验收的,项目高校在项目任务书到期后半年内应向省教育厅提出验收申请;半年内如不能进行验收的,项目高校应向省教育厅提出延迟验收申请。项目验收以项目任务书约定的内容和确定的考核指标为依据,对项目产生的科研成果、应用效果、攻克关键技术的方案和效果、对经济社会的影响,以及项目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和效益等做出评价。  

第二十条项目评审验收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项目高校在完成技术、研发总结的基础上,向省教育厅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有关资料和数据;  

(二)省教育厅审查验收资料及有关证明材料后,组织验收小组对项目进行评审;  

(三)省教育厅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提出“通过验收”、“需要复议”或“不通过验收”的结论。需要复议的验收项目,项目高校应在接到通知后30日内提出复议申请。  

第二十一条 被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能通过验收:

(一)完成的任务没有达到任务书的80%;  

(二)预定成果未能实现;  

(三)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  

(四)擅自修改项目任务书考核目标、研究内容和技术路线;  

(五)超过项目任务书规定期限18个月以上尚未完成任务,并且事先未作说明。  

第二十二条 项目未通过验收之前,项目承担者不得申请新的同类别项目。未通过验收的项目,项目承担者在接到通知后的1年内,经整改完善,可再次提出验收申请。如再次验收未通过的,三年内不得再承担省教育厅同类项目,同时追回已下拨的项目资金。

第二十三条省教育厅应将项目验收结果向社会公示,公示期10天。公示期满后,省教育厅以文件形式下达验收结论。

第二十四条通过验收的项目可视同为成果评价,经认定后可直接进行成果登记。

第二十五条 参加项目评审验收的专家在项目评审验收时负有保密义务;若对外泄密,损害有关单位和个人权益的,应负相应法律责任。专家利用评审验收机会以权谋私、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取消专家资格,从专家库中删除,并在媒体上公布;应追究责任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六条省教育厅根据项目立项结果确定项目资金支持额定,并分解下达到项目高校,项目高校将其列入年度预算。

第二十七条项目资金预算一经下达,应当严格执行,一般不予调整。确需调整的,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二十八条科研计划项目资金的支出范围包括项目研究中的办公费、差旅费、住宿费、交通费、材料费、水电费、实验试剂费、检测检验费、文献资料购置费、文献查询费、学术交流费、学术成果出版费、知识产权申请及其保护费、咨询费、劳务费和参研学生的生活补助等。

第二十九条项目高校可根据相关规定提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费,并结合实际制定具体使用办法。

第三十条省教育厅对被评为优秀的项目高校予以奖励。

第三十一条凡应纳入政府采购的支出,必须按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项目资金支出形成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都属于国有资产,应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十三条年度终了,项目高校应将项目资金收支情况纳入单位年度部门决算,统一编报。

第三十四条项目高校应自觉接受教育、财政、审计和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确保项目资金专款专用。对于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等违法行为,一经核实,严格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进行处理。

第七章 绩效评价  

第三十五条根据《湖北省教育厅教育项目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组织开展项目绩效评价,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实施情况、资金管理情况和绩效目标实现情况等。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项目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六条省教育厅科学技术处负责绩效评价的组织工作,主要任务是:

(一)制订项目绩效评价指标框架和项目总体绩效目标;  

(二)审核高校拟定的绩效目标和任务;  

(三)制定项目绩效评价方案,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四)收集、汇总项目高校报送的项目绩效自评报告;  

(五)撰写项目绩效评价总体报告。  

第三十七条项目高校开展项目绩效评价的主要任务是:

(一)拟定项目的具体绩效目标和任务;  

(二)制定项目绩效评价实施方案,开展项目绩效自评;  

(三)撰写项目绩效自评报告。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项目高校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和管理细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1999年印发的《湖北省教育委员会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管理试行办法》同时废止。

 

附表:湖北省教育厅科学技术研究计划项目绩效评价表  


 

附表:  

湖北省教育厅科学技术研究计划项目绩效评价表  

项目决策  

项目年度目标和长期目标:  

项目内容  

(主要活动)  

资金使用  

项目资金来源:1.财政经费拨款(补助)万元;  

2.学校配套资金万元;  

3.……  

项目资金使用内容:  

项目资金使用标准:  

预算执行情况:1.预算执行率=(实际支出/实际到位预算×100%):  

2.实际执行与预算偏差率=(1-实际支出相应明  

细/预算支出相应明细)×100%:  

项目管理  

项目管理制度建设情况:  

项目进展情况:  

项目绩效  

1.支持个项目;  

2.吸引相关行业资金万元,完成科研成果项,其中,成果应用项,创造产值万元;  

3.发表论文篇、出版专注部;  

4.……  

评价分析  

问题原因分析:  

项目改进措施:  

备注:1.本表作为项目实施单位自评和项目组织单位进行总体评价的参考样本;  

         2.本表所列绩效指标作为项目申报和编制项目预算的参考依据;  

         3.项目组织和实施单位可根据具体情况增减本表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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