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高等学校自主创新重点基地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高校自主创新能力建设,更好的为湖北经济社会发展提供科技和智力支撑,决定实施湖北省高等学校自主创新重点基地建设(以下简称重点基地建设)。为做好重点基地建设的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点基地建设工作以国家和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战略需求为导向,紧密围绕提升湖北传统支柱产业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以省(部)重点科研平台、重点学科为依托,集成优势资源,推进学科交叉,组织项目攻关,培育创新型领军人才,提高学校科技创新能力和综合竞争力。
第三条重点基地建设工作按照“统筹规划、需求导向、择优建设、动态管理”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四条 重点基地是学校学科与科研基地建设的重点,高等学校要在人事、财务、仪器设备等资源配置上给予倾斜。
第二章 组织与管理
第五条 省教育厅是重点基地建设的行政主管部门,宏观指导重点基地建设的规划、立项工作,负责组织开展重点基地的评估与检查等。
第六条 高校是重点基地建设的依托单位,负责指导本单位重点基地的运行与管理,为重点基地发展提供人事、财务等条件保障,确保基地正常运行。
第七条重点基地主要负责日常运行与管理,依托学术委员会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人才引进与培养计划,开展科技创新活动,接受省教育厅和依托高校的业务指导和验收评估。
第三章 立项与建设
第八条重点基地的立项与建设管理主要包括立项申请、评审、计划实施、验收、评估等。
第九条 重点基地遴选范围为依托高校建设的省(部)重点科研平台和重点学科。具体申报数量由年度实施方案确定。
第十条 申请新建重点基地应符合全省重点基地建设总体规划方向,且申报主体应为研究方向和目标明确,基础条件优良,并依托已运行2年以上(包括2年)的省(部)重点科研平台、重点学科。
第十一条 符合重点基地立项申请基本条件的,相关学校可根据申报指南要求进行申报,依托学校应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保其内容的真实性。
第十二条 省教育厅组织专家对申请项目进行评审,择优立项。
第十三条 通过省教育厅审批的重点基地须签订项目建设计划任务书,相应依托高校须安排建设配套资金以及必要的运行费用。
第十四条 获得资助的重点基地须按时提交年度进展报告、下年度基地建设计划及经费预算。
第十五条 获得资助的重点基地根据计划任务目标,大力加强人才培养和引进,自主开展合作研究、学术交流,积极争取承担重大科研任务。
第四章 验收与评估
第十六条 重点基地建设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重点基地建设期满,依托高校向省教育厅报送重点基地建设项目验收申请书,申请验收。
第十七条 省教育厅聘请专家,组织或委托专家组对申请验收的重点基地开展验收工作,出具验收意见报告书。
第十八条 验收专家组验收意见作为下一轮是否资助的依据。对验收结果好的,给予滚动支持、表彰和奖励;对验收存在严重问题的,将予以通报并停止资助。在总数不变的原则下,根据验收结果进行动态调整,吸纳符合条件的重点基地进入建设行列。
第十九条重点基地的评估采取年度考核与定期评估相结合的方式。年度考核由依托单位负责组织,定期评估由省教育厅组织或委托专家组进行。
第二十条重点基地要根据要求编制年度报告,依托单位依据年度报告对重点基地工作进行年度考核,将年度报告与考核结果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一条通过验收的重点基地每运行3年须接受定期评估。被评估为优秀的重点基地给予经费奖励,对评估不合格的,不再纳入重点基地建设计划。
第五章 经费投入与使用管理
第二十二条 省教育厅对建设期内的重点基地每年投入一定的建设经费,支持基地建设工作,依托高校按比例给予配套经费支持。
第二十三条 基地建设经费按比例主要用于人才引进、科学研究、国际合作与交流、条件建设等方面。
第二十四条 重点基地建设经费的使用与管理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并接受财务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重点基地建设经费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或挤占。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受重点基地建设经费支持所发表的相关论文、专著、研究报告、鉴定证书及成果报道等,均须标注“湖北省高等学校自主创新重点基地建设计划资助”。
第二十七条确因学科发展需对重点基地更名、调整或重组,须经学术委员会或组织相关学科的专家进行论证,提出论证报告,由依托单位报省教育厅批准。
第二十八条各依托高校参照本办法,制定本校重点基地建设的管理办法。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由湖北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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