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提出的目标和任务,规范和加强湖北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参照《国家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管理办法》(国科发外〔2011〕316号),结合湖北国际科技合作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湖北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以下简称“省国合基地”)是指经由湖北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按程序认定,在承担国际科技合作任务、促进湖北国际科技合作水平提升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在开放创新中具有引导示范作用的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企业、创新服务机构、产业技术研究院(园区)等机构载体。
第三条省国合基地认定与管理工作遵循突出合作重点、鼓励科技创新、择优认定扶持、实施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省科技厅是省国合基地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省国合基地的申报、评审、认定、验收、绩效评估与监督检查等工作;
(二)制定省国合作基地建设管理制度和发展政策,指导省国合基地的建设和运行;
(三)建立全省国合基地统筹与协调机制,加强省国合基地建设与科技计划相结合。
第五条地方市(州)科技主管部门、省直相关厅局等科技管理部门作为省国合基地的管理协调单位,协助省科技厅实施国合基地的认定与管理工作,推进省国合基地的建设与发展。
第六条申报省国合基地应具备的条件:
(一)依法在湖北省境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企业、创新服务机构、产业技术研究院(园区)等机构,具有较为稳定的国际科技合作渠道、长效合作机制和资金来源,具有明确的国际科技合作发展目标和可行的实施方案;
(二)在政府间双边、多边科技合作协定的框架下开展合作,合作内容符合国家和我省科技发展规划纲要、国际科技合作实施纲要确定的重点领域和主要方向,对地区、领域或行业开展国际科技合作具有引领、辐射和示范作用;
(三)依托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建立的省国合基地应在前沿技术、竞争前技术和基础研究领域具有一定的研发条件、实力和经验,与境外科研院所、知名大学、高新技术企业已建立起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双方科研人员长期或短期交流互访累积已达到10人次以上,已经开展了实质性的联合研发工作并取得了有影响的国际科技合作成果。在所申报领域近三年发表SCI或EI论文20篇(含)以上,其中中外联合发表论文不少于5篇,并在该领域知名国际学术会议作大会主题报告。
(四)依托企业建立的省国合基地年度销售额应在1亿元以上,近三年研发经费占销售收入比重平均在5%以上,用于国际科技合作工作科研经费不低于销售收入的1%,涉及科技兴贸的企业近两年年均出口额达100万美元;
企业设立了从事国际科技合作的机构(岗位)或与境外研究机构和高科技企业建立了研发中心,邀请外国专家来企业开展合作研发工作,开发出多项具有明显市场竞争优势和自主知识产权的新技术或新产品,并获得了发明专利或行业标准;或在境外建立了科技研发机构,利用当地资源开展所在领域的深度合作以及技术推广示范。
(五)依托创新服务机构建立的省国合基地应在湖北省境内依法注册3年以上,具有从事国际科技合作及技术转移服务专职人员,开展技术引进和输出、交流平台搭建、相关资讯、境外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及团队引进、境外研发机构落地等科技服务,有能力提供技术、人才、资金、管理、信息、产品方面境外寻访、引入、推荐、测评、培训、走出去等创新服务产品;具有5家(含)以上的海外国家级、区域级或专业行业领域的稳定国际科技合作渠道。
(六)依托产业技术研究院(园区)建立的省国合基地应设有专职开展国际科技合作的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与5个(含)以上海外政府、产业集群、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研发机构等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合作或入驻的高新技术企业或者创新型(试点)企业达15家以上,省级以上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创新平台达5个以上,海外研发机构或者研发团队2个以上,拥有发明专利15件以上。
第七条省国合基地按以下程序进行认定:
(一)省科技厅按照行业、领域布局,结合工作实际不定期发布国际合作基地建设指南,适时组织申报和认定;
(二)申报单位按照认定要求准备申报材料,上报省科技厅;
(三)省科技厅受理申报材料后,进行初审,召开专家评审会,形成专家评审意见,必要时可组织开展实地考察;
(四)根据评审考察结果,对拟认定的省国合基地提出立项建议,并在省科技厅网站上予以公示;没有异议的,由省科技厅发文授予省国合基地称号并授牌,同时在网上予以公告。
(五)省国合基地统一命名为“湖北省XXX国际科技合作基地”(依托单位)(XXX表示某方向某领域)。英文名称为“HubeiInternational 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 Cooperation Base of XXX”。
第八条申报省国合基地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申请书;
(二)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实施方案;
(三)国际科技合作协议等相关支撑材料。
第九条省国合基地每年应向省科技厅报送年度总结和年度工作计划、统计报表等相关材料。省科技厅每三年对国合基地开展一次绩效评估工作,评估内容主要包括:基地科技合作项目执行情况、基地建设、合作成效、科技服务、人才培养与引进、科技研发成果等,评估方式为基地自我评估、现场考核和综合评估等,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
第十条已认定的省国合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资格,同时在省科技厅网站上予以公告:
(一)在申请认定或考核评估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
(二)连续两年不报送年度总结、年度工作计划和统计报表等相关材料的;
(三)绩效评估不合格的;
(四)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有严重违法、违规和违纪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被取消省国合基地资格的单位,五年内不得再申报省国合基地。
第十一条省科技厅通过多种方式支持省国合基地开展合作信息交流、合作渠道开拓、合作研发、国际技术转移、高端人才及创新团队引进、国际技术培训以及产品出口促进等工作,择优推荐省国合基地申报国家级国际科技合作基地,优先推荐省国合基地申请国家国际科技合作项目,优先选择省国合基地承担省级国际科技合作项目。
第十二条对项目执行成效显著、发展迅速、具有突出示范作用的省国合基地,经考评后择优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三条省国合基地依托机构如发生并购、重组、经营业务变化等重大事项的,应及时向省科技厅报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解释权属省科技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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