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处(新)

湖北省科技计划及专项资金后补助管理暂行办法

2018-09-25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县(市 区)财政局、科技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和《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充分发挥财政科技经费的引导作用,推动科技和经济紧密结合,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科技部《国家科技计划及专项资金后补助管理规定》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制定了《湖北省科技计划及专项资金后补助管理暂行办法》。报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北省科技计划及专项资金后补助管理暂行办法 

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科学技术厅 

2016年8月26日       

湖北省科技计划及专项资金后补助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省科技计划及专项资金后补助机制的实施,充分发挥省级财政科技资金的引导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科技计划及专项资金后补助管理规定》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科技厅归口管理的省科技计划及专项资金实施后补助机制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后补助,是指从事研究开发和科技服务活动的单位承担省科技计划项目时先行筹资实施,项目成果或服务绩效通过验收审查或绩效考核后,给予经费补助的财政资助方式。 

前款所称的单位,是指在我省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等。 

第三条  省科技计划专项资金后补助包括:事前立项事后补助、奖励性后补助、科技创新平台后补助及共享服务后补助等方式。省科技厅按四种后补助方式分别设立绩效目标。

第二章  事前立项事后补助

第四条  事前立项事后补助是指项目承担单位根据省科技厅发布的省科技计划或省科技专项资金项目指南,结合自身研发需要提出申请。依照省级科技专项资金竞争性分配方式获得立项后,项目承担单位先行投入资金组织研究开发活动。项目实施完成后,省科技厅组织项目验收合格,给予相应专项资金补助。

第五条  省级科技计划中以科技成果商业化、产业化为目标任务,具有量化考核指标的项目,应当实施事前立项事后补助支持方式。

第六条  事前立项事后补助按照以下程序管理:

(一)发布指南。省科技厅发布事前立项事后补助的项目申报指南,并对项目拟达到的目标任务提出明确要求,制定结果可考核的指标体系。 

(二)提交申请。申报单位根据指南的要求,编制、提交项目申请材料。 

提交的项目申请材料应包括项目总体目标、主要任务、考核指标、配套条件、验收方式方法、参与单位、项目经费预算等内容,并附近三年经中介机构审计的财务报告。

项目预算由申请单位根据其基础条件和项目需要自行编制,预算应真实反映与项目研究内容直接相关的各项研发支出。 

(三)立项评审。省科技厅按照省级财政科技专项资金竞争性分配管理办法规定确定项目承担单位,制定项目的考核指标、验收方式方法等。 

(四)预算方案。省科技厅根据评审结果提出项目后补助预算方案,向项目申请单位反馈。拟补助经费原则上不超过项目预算的50%。 

(五)签订任务书。经省科技厅批复立项的项目,由省科技厅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任务书。项目任务书应当包括项目目标任务、考核指标、参与单位、验收方式、项目预算、拟补助经费额、项目实施期限等内容。 

(六)项目实施。项目承担单位按照项目任务书的规定自行组织项目实施和管理,省科技厅不具体组织项目实施过程管理。项目终止实施的,项目实施单位应及时报省科技厅办理项目终止的审批手续。 

(七)组织验收。项目承担单位在完成目标任务或实施期满后,应在项目任务书约定完成时间的半年内向省科技厅提出验收申请,省科技厅按照项目任务书的约定组织验收。如半年内不提出验收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任务书终止。

(八)验收结果公示。省科技厅将验收合格项目和拟补助金额向社会公示。 

(九)经费拨付。已通过验收的项目公示无异议,省科技厅向省政府提出项目后补助资金安排方案,经批准后,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及时办理资金拨付。 

第七条  事前立项事后补助项目任务书是项目执行、监督检查、项目验收和经费拨付的依据。省科技厅和项目承担单位在签订项目任务书时应当协商一致,并详细载明考核指标和验收的方式,考核指标应当科学合理,并且具体、细化,验收方式应明确和可操作。

第八条  省科技厅组织专家验收,根据项目任务书明确的项目验收方法,对考核指标的完成情况进行现场验收,由专家出具验收报告。

第九条  项目成果有明确用户的,验收应当包括用户评价。省科技厅和项目承担单位共同选择确定用户,并在项目任务书中事先明确。

项目承担单位应与用户签订协议书,约定双方权责,确保用户出具客观公正的评价意见。 

项目成果交付用户后,经过至少一个完整的使用周期,由用户按照项目任务书及协议的约定,提供成果使用情况的评价报告。 

第十条  项目验收需要进行第三方检测的,省科技厅和项目承担单位协商确定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并在项目任务书中事先明确。

第三方机构应当根据相关规定和标准独立完成项目成果检测,提供相关成果的技术指标、性能等检测报告。 

第三章奖  励性后补助

第十一条  奖励性后补助是指单位根据市场需求及自身发展需要先行投入资金组织开展研发活动,按程序经审查验收通过后给予相应补助,包括奖励性后补助和产学研后补助。

第十二条  申请奖励性后补助的技术成果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对解决我省急需的、影响经济和社会发展重大公共利益或重大产业技术问题等发挥关键作用; 

(二)属于申请单位的原创成果,研发记录完备; 

(三)项目前期未得到财政专项资金立项资助。 

第十三条  单位奖励性后补助按照以下程序管理:

(一)发布公告。省科技厅面向全省发布公告,征集解决重大问题的技术成果,并明确提出技术成果对解决问题应当达到的具体要求和奖励额度建议数。 

(二)提交申请。单位根据公告要求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应当包括完整的技术报告和实施效果等。 

(三)审查验收。省科技厅组织对技术成果进行审查验收,重点审查其是否符合公告要求,验证其能否解决相关问题,并形成审查验收结论。审查验收按照本规定第八、九、十条执行。 

(四)审查结果公示。省科技厅将项目审查验收结论及补助金额向社会公示。 

(五)经费拨付。公示无异议后,省科技厅向省政府提出项目后补助专项资金安排方案,经批准后,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及时办理资金拨付。 

第十四条  产学研后补助是指省内具有正式办学资格且具备一定科研能力的高校与省内企业联合开展合作且已取得阶段性成果的技术研发项目,按程序核查后给予相应补助。

第十五条  申报产学研后补助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申报单位应为在鄂且具备一定科研能力的高校,合作企业应为省内企业; 

(二)高校与企业签订有规范的项目合作研发合同,且按照合同约定执行良好; 

(三)企业当年已支付给高校研发经费。 

第十六条  产学研后补助按照以下程序管理:

(一)发布通知。省科技厅发布年度产学研后补助申报通知。 

(二)提交申报材料。申报单位按照申报通知要求提交申报材料。 

(三)项目核查。省科技厅组织技术和财务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核查,重点核查产学研合作的真实性。 

(四)项目公示。省科技厅将项目核查结果及补助金额向社会公示。 

(五)经费拨付。项目公示无异议后,省科技厅向省政府提出项目后补助专项资金安排方案,经批准后,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及时办理资金拨付。 

第四章  科技创新平台后补助

第十七条  科技创新平台后补助包括:省级重点实验室后补助、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后补助和省级校企共建研发中心后补助、科技成果转化中介服务后补助。

第十八条  省级重点实验室后补助是指由省科技厅批准建设的省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围绕设立的研究方向组织开展基础和应用基础研究,并参加省科技厅组织的绩效评估,由省科技厅依据其评估结果给予的相应运行补助。

重点实验室后补助按以下程序管理: 

(一)发布评估通知。省科技厅确定拟评估领域及实验室名单,通过公告方式通知实验室依托单位。 

(二)提交申请。实验室依托单位按照通知要求负责组织所属实验室参加评估,实验室根据评估期内研究工作提交自评估报告,自评估报告中列举的论文、专著、数据库、专利、软件著作权、奖励、技术成果转让必须是评估期内取得。 

(三)委托评估机构。省科技厅择优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开展具体评估工作。评估机构根据省科技厅委托,拟定评估方案,受理评估材料,组织专家开展实验室评估,向省科技厅提交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应包含重点实验室评估排序、评估结果分析等内容。 

(四)经费拨付。省科技厅依据评估结果提出重点实验室后补助资金安排方案,经公示无异议并报经省政府批准后,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及时办理资金拨付。 

(五)重点实验后补助经费主要用于支持实验室开放运行、自主创新研究和仪器设备更新改造等。 

第十九条  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后补助和校企共建研发中心后补助是指由省科技厅批准的湖北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校企共建研发中心,三年有效期到期时,参加省科技厅组织的绩效评价,由省科技厅依据其评估成绩给予的相应运行补助。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后补助和校企共建研发中心后补助主要用于科研条件建设。

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后补助和校企共建研发中心后补助按以下程序管理: 

(一)评估通知:省科技厅制订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校企共建研发中心年度绩效评价计划,通知到期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校企共建研发中心。 

(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校企共建研发中心根据绩效评价通知要求,认真做好绩效自评工作,并向省科技厅提交绩效评价材料。 

(三)省科技厅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开展绩效评价工作。评估机构独立开展绩效评价工作,评价内容为各中心的科研基础条件、科研成果、成果转化以及对外服务等方面,并向省科技厅提交绩效评价报告。绩效评价报告应包含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校企共建研发中心评分排序、评价等次等内容。 

(四)省科技厅依照绩效评价报告提出年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补助和校企共建研发中心后补助方案,经公示无异议后报省政府批准,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及时办理资金拨付。 

第二十条  科技成果转化中介服务后补助是指对开展技术转移、成果转化及围绕技术转移进行二次开发与技术熟化等促成科技成果与技术在我省转移转化的各类中介服务活动(单纯提供信息、法律、咨询、金融等咨询的中介服务除外),依据《湖北省技术转移服务补贴实施办法(试行)》,按程序核查后给予相应补助。

第二十一条  申请科技成果转化中介服务后补助的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湖北省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主要从事技术转移、成果转化的服务机构;或国家级、省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省级重点培育技术转移中介服务机构。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有满足经营要求的办公设备和条件。 

(三)建立了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 

(四)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专职人员3人以上。 

(五)具有良好的信誉,无投诉、无诉讼,或有投诉但机构自身无责任。 

外地中介机构在湖北设立的独立法人机构,若符合上述有关要求,可享受本地中介服务机构同等待遇。 

第二十二条  成功转化项目,需经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并全额付款,且能提供相应的付款凭证和免税证明。

第二十三条  科技成果转化中介服务后补助按照以下程序管理:

(一)发布通知。省科技厅发布年度科技成果转化后补助申报通知和指南。 

(二)提交申报材料。中介服务机构根据通知要求提交申报材料,申报材料包括完整、规范、真实的技术性收入专项审计报告,经登记处认定登记的相关技术合同原件,交易凭证和减免税证明等。 

(三)专业核查。省科技厅组织技术转移专家、会计师事务所财务专家及相关领域的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核查,并组织专家组随机现场抽查,对机构原始材料及相关业务进行实地核查,形成核查结论。 

(四)拟定补贴方案。省科技厅根据核查结论拟定科技成果转化后补助建议方案。 

(五)省科技厅办公会审定。厅长办公会议对科技成果转化后补助建议方案进行审定。 

(六)公示公告。后补助方案通过厅办公会审定后,向社会进行公示。 

(七)经费拨付。公示无异议,省科技厅向省政府提出后补助专项资金安排方案,经批准后,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及时办理资金拨付。 

第五章  共享服务后补助

第二十四条  共享服务后补助是指对面向省内社会开展公共服务并取得绩效的我省范围内科技基础条件平台,经省科技厅绩效考核通过后,给予相应补助。

第二十五条  省科技厅根据科技创新和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充分尊重市场规律,运用政策、资金杠杆对我省范围内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合理规划、整合,推动资源社会共享,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第二十六条  省科技专项资金共享服务后补助的绩效考核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服务情况。包括资源服务数量和质量、服务对象数量及范围、资源深度挖掘与集成、提供科技支撑取得的效果、平台服务带来的经济和社会效益等。 

(二)运行管理情况。包括组织机构运行、平台管理制度落实以及运行机制保障等。 

(三)资源整合情况。包括资源增量与质量、资源维护与更新等。 

第二十七条  共享服务后补助按照以下程序管理:

(一)发布通知。省科技厅向全省范围内科技基础条件平台所在单位发布绩效考核通知,平台单位根据通知要求进行申报。申报材料应包括平台运行管理、开放共享等情况,以及反映服务绩效的相关内容和运行服务成本等。 

(二)绩效考核。省科技厅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申报单位的资源共享服务绩效进行考核,形成绩效考核结论。 

(三)绩效考核结果公示。省科技厅将申报单位的共享服务绩效考核结果及拟补助金额向社会进行公示。 

(四)经费拨付。公示无异议,省科技厅向省政府提出后补助专项资金安排方案,经批准后,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及时办理资金拨付。 

共享服务后补助经费主要用于科技基础条件平台的运行服务。 

第二十八条  不参加绩效考核或连续两次绩效考核较差的科技基础条件平台,不再纳入省科技专项资金共享服务后补助范围。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后补助经费管理应当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纪行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条  单位存在弄虚作假、伪造成果、重复申报立项、唆使用户或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虚假评价或检测报告,骗取财政资金的,将采取警告、记入不良信用记录等处理措施,不再承担省科技计划及专项资金项目;已获得的后补助经费,由省科技厅按原渠道予以追回。

第三十一条  专家、第三方机构等在后补助管理中存在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的,其出具的相关结果证明无效,并采取通报批评等处理措施,今后不再纳入省级科技项目备选专家库、中介机构备选库。

第三十二条  省科技厅实施省科技专项资金后补助的全过程应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并及时公开后补助经费支持单位、补助情况、违规行为及处理结果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三条  省财政厅负责对后补助经费使用情况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上一条: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关于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的补充通知

下一条: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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