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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新型研发机构备案管理实施方案

2020-01-15

为贯彻落实科技部《关于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指导意见》(国科发政〔2019〕313号)、《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科技创新引领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鄂发〔2018〕28号)文件精神,引导和推动湖北省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发展,完善创新体系建设,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大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围绕“一芯两带三区”区域和产业发展战略布局,坚持问题导向、需求导向、效果导向,以应用开发研究、产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和科技成果转化协同创新为重点,着力打通应用基础研究与产业化之间的通道,着力破除制约创新驱动高质量发展的体制机制瓶颈,加快建设一批投资主体多元化、管理制度现代化、运行机制市场化、产学研金政相结合、公共性与盈利性兼顾的新型研发机构,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为我省高质量发展提供强有力的科技创新支撑。 

二、主要目标 

加快布局建设一批新型研发机构,到2022年,全省建成新型研发机构500家以上,力争实现全省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研发机构覆盖率达到50%,突破一批产业关键技术,转化一批重大科技创新成果,聚集一批科技领军人才和创新创业人才,形成科技创新成果与地方产业对接、科教资源向现实生产力转化的高质量发展新态势。 

三、功能定位与重点任务 

新型研发机构是我省科技创新平台的重要组成部分,分为A、B、C、D四类:A类为产业技术研究院,B类为产业创新联合体,C类为专业型研究所(公司),D类为企校联合创新中心。 

(一)产业技术研究院。应由市(州)政府为主体,高校、科研机构作为依托单位,整合行业内优质资源,共同组建的独立法人机构,主要开展产业共性技术研究、中试熟化、企业技术研发服务、科技成果转化、科技企业孵化和股权投资等创新创业活动。 

(二)产业创新联合体。应由行业龙头企业,联合院士等优秀科学家及其团队共同组建的独立法人实体。主要以自主创新为基础,以产品创新为导向,围绕产业链打造创新链,开展基础研究、前沿技术、关键核心技术、共性技术的研发创新,重点解决产业“卡脖子”技术问题,推动理论成果向技术研发与应用,向产品化、商品化、市场化延伸。 

(三)专业型研究所(公司)。应以国家级、省级科技创新平台或境外高水平研发平台为基础,由骨干科研人员以股权为纽带,吸引政府资金、投资基金和社会资本等参股,共同组建民营或混合所有制的独立法人公司,主要开展企业技术研发服务、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推动先进技术成果产业化应用等创新创业活动。 

(四)企校联合创新中心。应以企业为主体,联合高校、科研机构组建。企校联合创新中心服务于企业研发创新需求,重点开展重大技术研发,积极开展科学仪器开放共享和高级工程技术人才培养,鼓励开展对外技术服务。企校联合创新中心设在企业内部,也可以是独立法人实体。 

四、备案条件 

(一)产业技术研究院。 

1.所涉产业应是市州优势特色产业,省内产业规模原则上不低于100亿元。 

2.所在地政府主导,有相应的实质性经费投入。 

3.参与组建的企业应为产业内大型龙头骨干企业,具备较强技术创新能力和实施条件。 

4.参与组建的高校、科研机构具有相关技术领域较强的研发能力和基础。 

(二)产业创新联合体。 

1.所涉产业应聚焦集成电路、地球空间信息、新一代信息技术、智能制造、汽车、数字、生物、康养、新能源与新材料、航天航空等十大重点产业领域。 

2.依托的企业应当是行业龙头企业或细分领域“隐形冠军”企业。 

3.科学家应当是拥有重大科研成果的院士或优秀科学家,其带领的科研团队结构合理,长期专注的研发领域与企业产品研发紧密相关。 

4.企业与科学家及其团队已有良好的合作基础,协议确定投入到科学家团队的建设资金不少于500万元。 

5.联合体要有明确的组织架构,有科学合理的章程,有激励和利益共享机制、风险共担的合作机制,有健全的决策、经营、财务、人事、项目等管理制度和技术转让、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6.联合体建设应对上下游企业有较强技术支撑和引领带动作用,能够促进区域产业集群发展、创新发展,创造良好的经济社会效益。 

(三)专业型研究所(公司)。 

1.依托单位应为湖北省内注册的民营或混合所有制的独立法人公司。 

2.依托国家级、省级科技创新平台,或境外知名高校、科研机构,知名跨国公司等高水平研发平台,具有稳定的科研成果与收入来源。 

3.具有行业知名科学家及高水平的研发队伍,人才团队拥有核心技术,研发人员占员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60%。 

4.人才团队以货币形式出资,持有50%以上股份。 

5.具备开展研究、开发和试验所需要的仪器、设备和固定场地等基础设施。 

6.主营业务收入应以技术合同开发、科技服务和股权投资收益为主。 

7.孵化和引进2家以上科技型企业,或技术合同开发、科技服务收入达到200万元以上。 

8.年度研究开发经费支出占年收入总额比例不低于30%。 

(四)企校联合创新中心。 

1.企业在湖北省内注册,属于独立法人资格的规上企业。 

2.企业和高校、科研机构具有3年以上合作经历或者签订了长期稳定的合作协议,组织机构健全和规章制度完善。 

3.具有结构合理的研发队伍。研发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高校、科研机构的研发人员不少于20%; 

4.具有良好的技术研发试验条件。高校、科研机构应为企校联合创新中心提供必要的检测、分析、测试手段和相对集中的设施场所; 

5.企业投入的研发经费,在企校联合创新中心成立后的三年内不少于100万元。 

五、保障措施 

(一)备案程序。省科技厅发布新型研发机构备案的申报通知,明确需提交的文件材料、工作流程和其他相关要求。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按规定向省科技厅提交纸质申报材料和电子文档,省科技厅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规性进行形式审查,符合要求的,组织专家进行审核论证。省科技厅根据专家审核论证意见,经审议通过后进行备案并在省科技厅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处理后下达正式备案通知。 

(二)绩效考核。针对新型研发机构的不同类别,建立相应的评价指标体系。引入第三方机构每年对机构年度发展情况进行绩效考核,重点考核新型研发机构科研实施条件建设、研究开发、成果转化、人才聚集和企业孵化等指标。建立新型研发机构动态管理机制,促进全省新型研发机构优胜劣汰、高质量发展。省科技厅根据新型研发机构绩效考核结果,择优给予经费后补助。对连续两年绩效考核结果不达标的,取消备案资格。 

(三)制度保障。建立新型研发机构统计报告制度,定期开展统计调查,按规定向省科技厅提交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与总结、年度财务审计报告等。建立新型研发机构监督问责机制,对发生违反科技计划、资金等管理规定,违背科研伦理、学风作风、科研诚信等行为的新型研发机构,依法依规予以问责处理。 

六、本实施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湖北省科技厅    

2019年12月30日 

上一条:十堰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十堰市新型研发机构备案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下一条:科技部印发《关于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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