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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科技计划(专项、基金)项目验收工作规程 (试行)

2021-03-26

为规范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的验收工作,保障验收工作的效率和质量,根据《湖北省科技计划(专项、基金)项目验收管理办法》,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工作规程适用于经省科技厅批准立项、由湖北省境内独立法人单位承担、在一定时间周期内实施的、由省级科技专项资金支持、且面向社会完全公开竞争的前资助项目,包括省科技计划类别中的自然科学基金、重点研发计划(军民融合类除外)以及科技创新服务及人才专项中的软科学研究类项目,以及签订任务书、具有量化考核指标的事前立项事后补助项目。

第二条  验收原则

验收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科学规范、公开透明、分类评价、注重质量、精简高效的原则,充分发挥专家和中介机构的作用,依据项目实施方案及考核目标,对项目的完成情况进行总体评议。

第三条  验收依据

项目验收以《湖北省科技计划项目任务书》(以下简称“任务书”)和《湖北省科技计划(专项、基金)项目验收管理办法》等相关管理规定为依据,对项目目标任务完成、成果产出、经费管理使用及项目组织实施等情况进行评议。

第四条  验收方式

项目验收分为结题验收、现场验收和依托单位验收等三种方式。原则上财政经费资助1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或相关领域重点计划项目应采取现场验收方式,自然科学基金面上类项目采取依托单位验收方式,其他项目采取结题验收方式。

第五条  验收分工

省科技厅科技监督与诚信建设处(简称“厅监督处”)负责统筹组织各类科技计划(专项、基金)项目验收工作,研究制定项目验收管理相关规定,加强项目验收工作监督检查和全流程科研诚信管理,组织开展统计分析反馈工作。

项目业务主管处室(简称“厅业务处室”)负责下达验收计划,督促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负责人按时提交验收申请。

项目推荐单位负责项目实施过程的监督管理,督促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负责人按时提交验收申请,并对有关材料是否符合要求进行初审, 对验收材料和验收现场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其中,自然科学基金项目依托单位负责自然科学基金面上类项目验收的具体实施。

委托省高新技术发展促进中心等专业机构(简称“受托机构”)承担项目(除自然科学基金面上类项目外)验收申请受理、形式审查、验收评议、形成结论并上报公示名单等具体工作。依托部分在鄂高校院所等机构(简称“依托单位”)实施自然科学基金面上类项目验收申请受理、形式审查、验收评议、形成结论及上报公示名单等具体工作。受托机构或依托单位需具体负责验收统计实时分析及定期报告等。

委托湖北省科技信息研究院(简称“省信息院”)等机构具体负责验收平台系统的管理和技术支持等服务工作。

第六条  验收流程

(一)验收申请。

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负责人应在项目截止日期前6个月至项目到期后3个月内在线填写《验收申请表》、《项目执行情况报告》等,提交验收申请,并上传相关附件。

(二)信用查询及诚信承诺。

项目承担单位自行登录“信用中国”网站“信用信息”查询模块或“信用湖北”网站“信用查询”模块,输入单位名称进行查询,并将查询生成的信用信息报告下载后上传项目申报系统(信用信息报告生成日期需在申请提交前15日内)。

另外,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在申请验收时须填写诚信承诺书,手写签名、盖章后扫描上传。

(三)推荐(依托)单位审核。

项目推荐(依托)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对验收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不符合验收条件的项目,审核不通过并退回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负责人;符合验收条件的项目,审核通过后,自然科学基金面上类项目由依托单位实施验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类项目提交至受托机构,其他项目提交至厅业务处室。

(四)厅业务处室下达验收计划。

厅业务处室收到验收申请后及时下达验收计划,后续由受托机构或依托单位进行形式审查。若不同意纳入验收计划的,则及时反馈给项目承担单位。

(五)形式审查。

受托机构或依托单位具体负责形式审查,主要包括技术审查和财务审查。对于现场验收项目,受托单位可抽取技术和财务专家各1名开展预审。对于未达到验收条件的,直接退回;对于已满足验收条件,但材料不够规范和完整的,要求及时补充完善并重新提交,经审查通过后进入专家评议环节(现场验收项目可由相关专家再次预审)。

(六)专家评议。

受托机构或依托单位可按照项目类别、专业领域和验收提交时间,分批次组织专家开展线上/线下评议。

1.专家遴选。验收专家组主要根据项目类型、细分领域和资历层次来选取搭配,人数一般为单数,原则上从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专家库中选取确定,同一专家1年内参加省级科技计划项目验收一般不超过3次。技术专家总数一般为不少于3人的奇数,财务专家一般不少于1人,原则上技术专家担任组长,财务专家担任副组长。也可视情组织单独的技术验收和财务验收。验收专家应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良好的科研诚信和职业道德,具备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良好品质;

(2)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原则上专家组长的职称职级不低于项目负责人的职称职级;

(3)熟悉相关行业细分领域技术发展现状和趋势,能对项目技术作出准确判断;  

(4)与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之间没有利益攸关的关系。

2.诚信承诺及评议流程。评议专家在参加项目验收形式审查和验收评议前,均须填写诚信承诺书。验收受托机构或依托单位应及时将验收材料发送给专家。评议时,验收专家和项目负责人须持有效身份证件参加评议,受托机构依托单位负责对有关证件进行核验。

现场验收项目的评议程序主要包括听取项目组汇报、考察现场、讨论质询、专家评议、形成验收意见等。其间,财务专家应对项目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核查;技术专家和财务专家分别填写《湖北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专家评分表(技术)》、《湖北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专家评分表(财务)》,技术专家和财务专家平均分之和为评议最终得分。

结题验收项目评议程序一般包括审阅材料、专家合议、形成验收意见等。自然科学基金、软科学研究等类别中重点项目的会议评议程序包括听取项目执行情况介绍、专家质询评议、形成验收意见等。所有技术专家和财务专家分别填写《湖北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专家评分表》,并计算平均分为最终得分。

3.验收意见。依据专家评分,验收的结论意见分为通过、不通过两类。其中,90分(含)以上为优秀等次,80(含)-90分为良好等次,70(含)-80分为合格等次,70分以下为不合格等次,其中60(含)-70分可申请复议,60分以下不可申请复议。“合格”及以上为通过,“不合格”为不通过。

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可认定为不通过:

(1)所提供的验收材料或验收现场存在造假,或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无法提供有效材料证明验收指标完成的真实性。

(2)未经批准,擅自变更项目承担(依托)单位、项目负责人、考核目标或者研究内容。

(3)专家合议认为不应通过验收的其他情况。

对于依托单位验收项目,项目依托单位可酌情组织项目集中评议或答辩评议。具体流程可参照现场验收或结题验收项目的要求进行。

第七条  验收公示

受托机构或依托单位在线填报上传专家意见和验收评议材料后,项目负责人将最终的验收材料下载打印并加盖公章,胶装1套送交审核归档。受托机构或依托单位将建议公示内容提交,由厅监督处在省科技厅门户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内容一般包括立项编号、项目名称、承担单位、计划类别、验收方式、验收结论、验收等次等,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若存在公示异议,由厅监督处会同机关纪委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八条  证书办理

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厅监督处线上审核生成验收证书。项目负责人或承担单位可自行在线打印验收证书,其他相关人员可以通过省科技厅门户网站查询项目验收结果。

第九条  延期验收、项目总结和重大事项调整(含项目终止)

项目执行过程中因故需要申请延期的,延期时间不得超过一年。对于因不可抗力未达到验收条件,但开展了实质性研发活动并取得了一定研究进展和阶段性成果,且经费使用基本合规的项目,可申请项目总结。项目发生考核目标调整、研究内容更改、项目负责人或项目承担单位变更、场地或合作单位变更、关键技术方案变更等或项目因特殊情况无法继续进行的,可申请项目重大事项调整或终止。

需要申请延期验收或项目总结的,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负责人应在项目截止期满60日前在线填写《延期验收申请表》或《项目总结申请表》及有关材料,提交至项目推荐(依托)单位。需要申请项目重大事项调整或终止的,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负责人应在项目截止日期前填写《项目重大事项调整(终止)申请表》,提交至项目推荐(依托)单位。

项目推荐(依托)单位审查通过后提交厅业务处室,并同步将上述有关事项申请表下载打印盖章后扫描上传。厅业务处室审核同意后交厅监督处备案存档。

第十条  监督管理

受托机构或依托单位定期将归档整理后的材料经厅监督处确认后按规定移交相关部门统一保存。

(一)监督检查。

对于验收完成的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的财务专项审计报告、项目承担单位出具的经费决算表等,厅监督处可定期委托第三方机构按照一定比例进行抽查,确保验收工作效率和质量。

出具验收工作报告。项目依托单位每季度首月10日之前将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上季度验收情况、存在的问题和下一步工作计划交受托机构汇总后报厅监督处。受托机构每季度首月15日前将上季度验收总体情况、存在的问题和下一步工作计划报厅监督处;每年1月15日前上报前一年度验收工作总结。省科技厅可根据需要委托专业机构对验收情况进行系统总结分析。厅监督处在季末或年初及时将验收工作报告呈厅党组审阅,并适时将验收结果及进展情况反馈给厅资源配置与管理处和厅业务处室,作为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绩效评价和计划更新调整及持续支持的重要依据。

(二) 科研诚信管理。

厅监督处负责开展项目验收全过程的科研诚信管理,实施科研诚信承诺和审核制度。厅监督处对参与验收的主体发生的下列行为将按规定记入科研信用系统:

1.无特殊原因,项目负责人或项目承担单位逾期3个月未提交验收申请、延期验收申请、项目总结申请、项目终止申请等。

2.项目负责人、项目承担单位或第三方财务中介机构提供验收材料或验收现场存在造假或违规行为。

3.未经批准,项目负责人或项目承担单位擅自变更项目承担(依托)单位、项目主要负责人及核心技术人员、考核目标或者研究内容等。

4.无特殊原因,验收过程中需限期整改或提交补充材料,逾期3个月未完成整改或者提交材料。

5.无特殊原因,项目延期验收1年以上仍无法验收。

6.验收专家、第三方财务中介机构及有关工作人员在项目验收过程中存在徇私舞弊、违背科学道德、有失公允等失信和违规行为。

7.其他失信或违规行为。

(三)纪检监督。

项目验收工作中若发现廉洁线索,由厅监督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时移交给驻厅纪检监察组或厅机关纪委或相关单位纪检监察部门予以相应处理。

第十一条  本规程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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