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处(新)

关于印发《湖北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1-09-03

各市、州、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科技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创新科技投入机制的若干意见》(鄂政发[2010]36号)精神,加强和规范我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建设与管理,推进我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健康发展,省科技厅组织制定了《湖北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现予印发,从印发之日起施行。  

二0一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湖北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创新科技投入机制的若干意见》(鄂政发[2010]36号),加强和规范我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工程中心”)的建设与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程中心是指依托于湖北省辖区内的龙头骨干企业、高校和科研机构组建的具有工程技术开发能力的技术创新平台。  

第三条 工程中心是湖北省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建设工程中心的宗旨是为了充分发挥我省科教优势,加速科技成果转化,增强我省产业技术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  

第四条工程中心的主要任务:  

(一)围绕我省社会经济发展需要,研究开发行业、领域的重大关键性、基础性和共性技术,对有应用前景的科研成果进行系统化、配套化和工程化研究,为产业化提供成熟配套的技术、工艺和装备,提升行业、领域的技术创新能力。  

(二)为企业与高校、科研机构的合作提供研究开发平台,开展多种形式的产学研合作,为企业的发展提供科技支撑。  

(三)通过成果辐射和扩散,推进企业技术创新,加快企业新产品开发,促进新兴产业的形成和发展。  

(四)积极开展国际、国内合作与交流,参与引进技术和重大装备的消化、吸收与再创新,提高装备的设计与制造水平。  

(五)培养行业、领域的高水平工程技术研究人才和管理人才。  

第二章申报条件

第五条工程中心的依托单位为龙头骨干企业、高校和科研机构。  

第六条工程中心的建设采取认定和组建两种方式。根据相关产业发展需要,满足工程中心条件、运行良好的研究开发机构可申请认定为工程中心;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急需,具备一定基础的研究开发机构可申请组建工程中心。  

第七条申请认定工程中心应具备的条件:  

(一)依托单位必须是在湖北省内注册的法人单位。  

(二)具有专门的研究开发机构,机构健全,制度完善,具有良好的运行机制,正常运行三年以上。  

(三)具有技术水平高、工程化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拥有一定规模、相对稳定的研究开发队伍。其中,研究开发人员不少于30人,固定人员比例不低于70%,中高级职称人员所占比例不低于50%。近三年承担省级以上科技计划项目3项以上,或者具有已获授权的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3项以上。  

(四)具备工程技术试验条件和基础设施,有完善的检测、分析、测试手段和工艺设备。具备承担综合性工程技术试验任务和服务任务的能力。  

(五)具有筹措资金的能力和信誉,能为工程中心的运行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技术支持和后勤保障。企业必须是省内同行业、领域的龙头骨干企业,最近一年销售收入不低于1亿元,研究开发经费不低于销售收入的3%。  

(六)与行业、领域内企业联系紧密,科技成果工程化或产业化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八条申请组建工程中心应具备的条件:  

(一)依托单位必须是在湖北省内注册的法人单位。  

(二)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急需,并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良好市场前景、处于国内领先水平的重大科技成果。  

(三)具有技术水平高、工程化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拥有一定规模、相对稳定的研究开发队伍。  

(四)基本具备工程技术试验条件、基础设施和相对集中的设施场所,有必要的检测、分析、测试手段和工艺设备。经完善后具备承担综合性工程技术试验任务和服务任务的能力。  

(五)具有筹措资金的能力和信誉,能为工程中心的建设和运行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技术支持和后勤保障。  

(六)与行业、领域内企业联系紧密,具有成果转化背景及经验。  

第三章申报和审批

第九条省科技厅根据全省科技创新需求,定期发布申报通知或指南。  

第十条工程中心的申报和审批程序  

(一)申报单位按照相关指导文件要求,填写《湖北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申报书》,经单位签章后,报送所在市、州、扩权县(市)科技局;  

(二)市、州、扩权县(市)科技局对申报单位和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并签章后,报送省科技厅;扩权县(市)的申报材料同时送所在市、州科技局备案;中央在鄂和省属单位将申报材料直接报送省科技厅;  

(三)省科技厅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对通过初审的建议项目,省科技厅组织专家评审论证。  

(四)省科技厅根据专家评审论证结论拟定认定和组建的工程中心项目并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下达批复。  

(五)认定的工程中心授予“湖北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称号,并颁发证书,证书有效期为三年;组建工程中心的依托单位填报《湖北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组建计划任务书》,作为工程中心组建和验收考核的主要依据。  

第四章验收与管理

第十一条工程中心组建周期一般不超过3年,采取边组建、边运行的工作方式。组建期间,依托单位于每年十二月将组建进展及运行情况报送省科技厅。  

第十二条工程中心组建完成后,应及时填报《湖北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验收申请书》,向省科技厅提出验收申请。省科技厅根据《湖北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组建计划任务书》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者,授予“湖北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称号,并颁发证书。  

第十三条省科技厅对工程中心进行年度抽查和绩效考核。  

年度抽查在每年年末或者翌年年初进行。省科技厅按一定比例对部分工程中心的运行情况进行抽查。抽查中发现的问题,工程中心应及时整改,并将整改结果报送省科技厅。  

省科技厅对工程中心每三年进行一次绩效考核。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开。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次。考核优秀的给予滚动支持。考核不合格的,限期半年整改。连续两次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工程中心的资格。  

第十四条工程中心依托单位不存在的,撤销其工程中心资格;工程中心依托单位发生变更的,须重新申报。  

第十五条工程中心必须履行有关统计义务,每年十二月向省科技厅上报当年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工程中心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工程中心的申报、审批、验收与考核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本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属省科技厅。  

各市、州、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科技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创新科技投入机制的若干意见》(鄂政发[2010]36号)精神,加强和规范我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建设与管理,推进我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健康发展,省科技厅组织制定了《湖北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现予印发,从印发之日起施行。  

二0一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上一条:关于印发《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下一条:关于印发《湖北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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