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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报十堰市第七届社会优秀成果奖的通知

2018-04-16

校属各单位:  

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十堰市社会科学优秀科研成果评奖办法>的通知》(十政发[1996]79号)和市社科联关于《十堰市第七届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申报通知》文件精神,为做好我校组织推荐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1.2013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的社会科学研究成果(包括著作、论文、调研报告),可申报参评。
       2.十堰市社会科学工作者公开出版的著作、公开发表的论文、撰写完成的调研报告可申报参评。著作以第一版第一次印刷时间为准。申报的调研报告须被市级及以上党委、政府决策时采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3.省市社科联立项课题的研究报告、在《十堰社会科学》上发表过的科研成果,可申报参评。
二、申报条件
       1.我市社科工作者与他人合作的科研成果,论文必须是第一作者;著作必须是第一主编或第一著作人,且我市作者撰写部分必须占50%以上,可申报参评。
       2.系列丛书可以作为单本著作参评;个人完成的多卷成果(已经出齐)可作为单本著作参评。
       3.一部著作中的章、节不能单独申报;多人撰写汇集而成的论文集不能作为著作类申报;由个人撰写的专业学术论文集可作为著作类申报;系列论文(指专题研究所取得的3篇及以上研究成果)可作为一项论文成果整体申报。
       4.获得省部级以上奖励的成果不申报参评。党政系列副厅级以上在职领导干部的成果不申报参评。凡担任本届评审工作的专家不得申报成果参评。市社科联机关工作人员不得申报。

三、申报途径和要求
       1.各学院审核后集中申报,不接收个人直接申报。
       2.参评成果分著作、论文和调研报告三类。第一作者属同一人每类限报一项。每人申报的成果(含合作成果)不得超过2项。
       3.申请人按要求认真填写《十堰市第七届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申报表》。论文类参评成果应提交《申报表》一份,成果原件1份,复印件5份,同时提交参评成果电子版全文以便结集印刷(格式要求:全文仿宋字体,文章总标题小二号字体,总标题下注明作者姓名、工作单位,正文四号字体);著作类参评成果应提交《申报表》一份,成果原件5份。如有证明参评成果学术价值、应用价值的材料(包括转载、获奖、引用、批示等),须提供复印件5份。

4.各学院应填写《单位申报汇总表》,报送纸质版1份(加盖学院公章)和电子版。  

四、其它说明
     1.十堰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由市政府表彰,具有较高的权威性和代表性,请各学院高度重视申报参评工作,积极动员、认真审查、严格把关,推荐出高质量研究成果参与评审。
     2.申报材料(纸质版和电子文档)必须齐全,材料不齐全的成果不能参与评审。评审工作结束后,作者自行取回参评成果原件。
     3.通知网址链接见十堰市社科联官方网站。

4.申报截止日期为5月7日。  

联系人:黄慧       联系电话:8244681  

附件1:《十堰市第七届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申报表》
      附件2:《单位申报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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